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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一方私自出卖夫妻共同房产,另一方该如何维权?
五年前,杨女士与丈夫结婚。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贷款买房。办理房产证时,由于杨女士当时不在场,她丈夫就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相关手续。自然,房产证上只写了丈夫一个人的名字。当时,杨女士考虑到这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写谁的名字都一样,便没在意。此后,房产证也一直由其丈夫保管。近来,夫妻二人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决定离婚,但在分割房产时,才发现丈夫已经将房子私自卖给了他人。有的人说杨女士的丈夫可以这么做,有的人说不可以这样做。请问:杨女士的丈夫是否有权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据此,杨女士的丈夫是不能单独出卖此房的。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物权法》相关规定,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只有杨女士丈夫一个人的名字,他私下将此房出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办理过户手续后,只要买受人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买卖合同即合法有效。因为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杨女士可以依据《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这一行为进行评判,并分割卖房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