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夫妻一方私下给“小三”买房,另一方该怎么办?
岳梅与欧飞海结婚以后,两人联手创业开办了一个机械加工企业,随着规模日益扩大,夫妻两人便当起了老板,不再亲自下车间干活。欧飞海每天除了单位的日常管理和销售,其他都由手下人去干,岳梅更是赋闲在家,当起了全职太太。时间一长,岳梅渐渐从貌美如花变成了人老珠黄,经常在外出差的欧飞海也是“越看外边的野花越新鲜”,慢慢打起了歪心思。对此,生性敏感的女人哪能不知呢?岳梅当然没少起疑心,特别是对丈夫专门招聘的那个染着黄发、衣着性感,挂着“总经理秘书”头衔的女青年张燕,她越看越感觉两人不对劲儿,但总是找不出具体的证据。一天,欧飞海出去应酬后喝多了酒,吐得身上到处都是。岳梅在给他换洗衣服时,发现他衣服口袋里有一笔8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她当时想推醒丈夫问一问缘由,但看着他酒后酣睡的样子,就改变了主意。次日,她不动声色地开始暗自调查。果不其然,丈夫欧飞海给张燕买了套房,并登记在张燕名下。请问:岳梅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据此,欧飞海出资为张燕购买房产的80万元属于欧飞海与岳梅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置时欧飞海无权单独处分。而且,欧飞海与张燕的包养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即使欧飞海当时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也是无效的。张燕接受80万元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张燕执意不返还,岳梅可通过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
在此顺便提醒广大女性朋友,夫妻双方要了解对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使用情况,本案中的岳梅对丈夫欧飞海动用大额资金购买房产赠与张燕一事毫不知情,这是很危险的。常见的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包括:用夫妻共同财产为非婚生子女或第三者购买不动产或黄金首饰等贵重物品、购买高额保险或理财产品;将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以变卖、赠与的方式转移过户给非婚生子女或第三者;或把自己名下的股权以低价或无偿方式转让给第三者。这类案件虽然看起来是非常明白,但在日常维权中胜诉的比例并不大,大多数原告都无法追回款项,因为不少人并不是用自己的账号转账,很难证明资金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建议大家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要沉得住气,及时找到相关证据(支付凭证、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这一笔费用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然后再去法院起诉,免得打草惊蛇,让对方钻了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