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日本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一)央地事权划分
日本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务分工较为明确,界限清晰。对中央与地方关系进行规定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地方自治法》《财政法》《地方财政法》以及《地方交付税法》等。一般情况下,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自治事务不会直接进行干涉,而是采用建议、劝告、资料提交请求、协商、更正请求的方式进行指导。而在受托事务上,中央可以对地方政府进行适当干预,干预方式为建议、劝告、资料提交请求,协商、同意、许可、认可、更正指示、代替执行等。
日本中央和地方政府协同配合,根据《宪法》《地方自治法》和《地方财政法》在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承担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具体如下图所示:
续表
(二)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日本地方政府承担着比中央政府更多的公共事务,但地方政府之间在人口、收入来源、环境等方面的不同导致财力差异比较大。因此,为保障宪法规定的“国民享有平等的生存权、受教育权”等权利,日本中央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日本中央财政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方式主要有地方转移支付税、国库支出金和地方交付税。
1.地方转移支付税
为了保持各地区财源平衡,保证经济落后地区政府的财政顺利运行,为公民提供均等的行政服务,国家向地方政府转移一定比例的国家税收,这被称为地方转移支付税。地方转移支付税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其用途完全由地方政府决定,中央政府不对其进行限制或附加任何条件。
地方转移支付税按照一定比例从五大国税中提取:所得税及酒税的32%、法人税的34%、烟税的25%、消费税(国税部分)的29.5%。地方转移支付税有普通转移支付税和特别支付税之分。
(1)普通转移支付税
普通转移支付税是根据基准财政支出需求与基准财政收入之间的差额转移给地方自治政府的财政经费,约为全部转移支付税额的94%,是地方转移支付税的主体部分。
基准财政支出需求额是地方自治政府依据一定标准自主计算出的行使政府职能所需经费金额,等于提供“标准公共服务”所需金额。具体计算公式为:基准财政支出需求额=测定单位的基本数值×单位费用×修正系数。其中,测定单位的基本数值是与所需的公共服务成正比的指标,如人口、面积、公路长度等;单位费用是提供一单位公共服务的费用;修正系数是根据不同的地区、环境等对单位费用作出的调整。
基准财政收入额是地方自治政府税源测算指标。具体计算公式为:基准财政收入额=计入系数×(标准地方税收入+地方让与税+交通安全对策特别交付金)。
(2)特别转移支付税
特别转移支付税是为了弥补基准财政支出需求未能考虑的特殊财政需求,或者因基准财政收入额计算过大,需填补普通转移支付税减额部分,而转移给地方政府的经费。特别转移支付税约为全部财政转移支付税的6%,于每年的12月中旬先行拨付总额的1/3,下一年3月支付剩余的2/3。
2.国库支出金
国库支出金是一种附条件的专项转移支付。从制度上进行划分,可以分为补助金、负担金、交付金、补偿金、资助金、委托金等。从交付依据进行划分,可以分为法律补助和预算补助。
对国库支出金的用途,地方政府没有自由裁量权。国库支出金的用途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确保重要行政行为的全国性水准,如确保义务教育、生活救济等行政服务能在全国范围内保持一定水准;二是对于特定事务、事业的奖励,如地方政府为执行国家层面的政策和计划,从事特定事业的经费;三是对特殊财政支出行为的补贴,如灾后重建事业等一般财源无法筹措的经费;四是执行国家代理事务,如出于效率和便利原则,地方代办选举等国家事务所需的经费。
3.地方交付税
地方交付税又称“地方让与税”,是指由于征税的方便性等技术原因和消除税源的地区偏差,将本来应该属于地方的税源作为国税收入国库以后,再返还地方政府的一种资金。地方交付税所占份额不高,规模不大,其总额的确定在《地方交付税法》中有着明确规定。目前共有5种,包括地方道路税的全额、石油天然气税的1/2、航空燃料税的2/13、机动车辆税的1/4和特别吨位税的全额。地方交付税也有普通交付税和特别交付税之分,普通交付税占总额的94%,按照财政收入缺口计算;特别交付税占总额的6%,主要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处置。
日本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保障了地方自治体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财力需求,保证了所有国民都享有均等的行政服务和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使得日本全国各地的基础设施、教育、社会福利和保障等都保持在一致的较高水准,促进了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