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律问题国别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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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日本预算控制与执行

(一)预算调整

预算法案获得批准以后,就进入执行阶段。政府各部门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制订出预算期内支付计划的日程表,并获得财务大臣的批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可以对预算作移用、挪用和职能转化等进行调整。

日本预算科目分为类、项、目。“类”是按照政府部门所分的经费,如外务省类经费、农林水产省类经费等。“项”是经国会表决,按支出目的分类的经费,如公共事业费等。“目”是项的明细,是按支出性质分类的经费,如差旅费等。移用是指在执行预算时,对预算总则中已事先得到国会表决通过并根据预算目的分成“类”的经费,在执行中有必要时可以允许“类”之间的移用。而挪用是指对国会议决的“项”经费的变更使用,必须根据性质分类的变更,即行政科目的变更,并且需要得到财务大臣的批准。职能转化则是根据职务权限的变更等对预算组织进行变更,必须在预算总则中进行规定。

(二)预备金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难以预知的情况时,可以动用预备金。预备金是为防止预算不足的情况,根据国会的表决确定的。它不像一般预算支出规定了经费使用目的和用途,而是一种预留基金,可以根据内阁的职责和权限进行支出。但是,内阁应当确认将预备金用于合理用途,并得到议会的事后批准。如果在议会召开期间使用预备金,则属于补正预算,须经议会表决。此外,还有规定用途的预备金,如“公共事业等预备金”就是一种特定预备金,在预算案中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已经确定了大致用途。

根据《财政法》第35条的规定,财务大臣负责管理预备金。各省各厅长官若认为有必要使用预备金时,必须起草明确理由、金额以及估算依据的调查报告,提交给财务大臣。财务大臣必须调查该请求,起草所需调整的预备金使用书,并提交内阁会议决定。但是,对事先已通过内阁会议表决,而且是财务大臣指定的经费,则无需经过内阁表决,可由财务大臣决定预备金的使用。

(三)预算结转

预算的结转则是会计年度独立原则的例外。按照会计年度独立原则,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必须在该年度内使用,不能进行预算结转,但由于事先编制的预算有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坚持上述原则难免缺乏效率和经济效益。因此,允许在一定情况下的结转使用,主要包括根据经费的性质就可预测结转发生并事先经议会批准的明许结转、出于无法避免的事故结转以及继续费的逐年结转等。

(四)决算

每一财年的预算执行完毕,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在下一财年的7月31日之前向财务省提交收入和支出的决算报告,在获得内阁会议通过之后提交会计检查院。会计检查院检查完毕后将检查报告返还内阁,由内阁会议将决算报告连同会计检查院的审计报告提交给议会审议。审议通过,则完成决算。决算中反映的资金结余应当在扣除支出转入财源、地方转移支付税不足等之后,将净结余的1/2转入公债偿付财源,其余1/2转入下年度收入。对预算不足问题,《财政法》没有规定。按照稳健财政原则,《财政法》不允许出现决算不足的情况,因此,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规避决算不足。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为了解决税收不足问题,日本设置了决算调整资金制度。在该资金还不足以填补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国债整理基金转入。但是,来自国债整理基金的转入,在第二年度一定要转回,以保持国债整理基金的原有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