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日本政府债务管理
(一)国债管理制度
日本国债管理主要由财务省理财局负责。在国债发行上,财务省与日本银行密切配合,财务省决定国债的发行数量、发行时间和发行条件等,日本银行作为财政代理机构,代表财务省进行国债拍卖和债务偿还。国债二级市场由财务省与金融监督厅共同负责监督管理,交易行为受《商法典》《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和《附担保公司债券信托法》等法律的规范。
(二)国债类别
按照国债融资目的,目前日本国债分为四类:新财政资源债(包括建设国债和特别赤字弥补国债)、复兴债、调换国债(偿债国债)和财政贷款资金特别账户(FILP)国债。
1.新财政资源债
新财政资源债主要包括建设国债和特别赤字国债。建设国债资金主要用于基础工程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资金捐赠或贷款,其规模须经国会批准,且必须在一般账户预算规定的最大发行量之内。当政府收支出现赤字且建设国债不足以弥补时,可以发行特别赤字弥补国债,以用于公共工程以外的其他支出。特别赤字弥补国债也应向国会申请,经批准后才准许发行。
2.复兴债
2011年东日本大地震后,日本通过了《复兴基本法案》。该法案规定将由国家发行“复兴债”,以确保灾后重建所需经费来源。
3.调换国债
调换国债即偿债国债,其资金主要用于偿还以前发行的国债,由于其发行额不增加国债余额,偿还国债的发行规模不需要国会批准。
4.财政贷款资金特别账户国债
财政贷款特别账户国债资金主要用于财政贷款资金投资,即出于财政支持的目的,政府为中小型企业、医院和福利机构等提供的长期低利率贷款或投资。其偿还资金来源于投资回报,而不是一般税收,其发行规模也需要得到国会批准。
(三)地方债务管理制度
依据日本《地方自治法》第250条的规定,“一般性公共团体可以在其他法律规定的场合,按预算规定的数额借入地方债”,从而允许都道府县以及市町村借入地方债。日本地方债由总务省负责,每年末制定下一年度地方债发行计划。2006年起,日本地方债实行协商制。一般情况下,地方自治团体或供应企业发行地方债只要获得地方自治体议会的认可即可,无需经过现任总务大臣(都道府县)或者都道府县知事(市町村)的许可。获得协商认可的地方债纳入地方财政计划,享受中央政府的优惠政策,而没有获得协商认可的地方债,中央政府则不再承担其融资财源和偿还财源,必须完全依靠自己或市场来解决地方债融资与偿还问题。
1.地方债的用途
根据日本《地方公债法》规定,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必须以地方公债以外的收入作为财源。只有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地方债才能作为财源填补使用,如灾害紧急事业费、灾害后的生产恢复事业费和灾害救济事业费等。
根据《地方财政法》第5条“适债事业”规定,地方债主要用于几个方面:一是公营企业在交通、煤气、自来水等方面的经费;二是投资以及贷款的原始资金;三是地方债的借换,即以旧债换新债;四是灾害应急、重建、救助等;五是公共、公用设施的建设。
2.地方债风险管理
日本对于地方债的风险管理较为严格,强调事先监管,具体通过稳健财政指标来实现,即利用稳健财政的指标判断比率,尽早发现地方财政状况是否出现恶化,并进行适当调整。地方公共团体每年都会在上一年结算的基础上,接受监察委员的审查,并将其上报国会,进行公布;都道府县以及政令指定都市向总务大臣汇报健全化判断比率,指定都市以外的市町村以及特别区向都道府县知事汇报;接到报告的总务大臣以及都道府县知事,每年对报告进行总结发布;通过标准财政规模对报告进行判读。标准财政规模是指地方公共团体提供标准行政服务所需的财源金额的基准。历史上,夕张市曾发生过政府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