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律问题国别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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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英国转移支付制度

英国是由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组成的联合王国,与美国式的联邦制存在很大差别。概括地说,英国是“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

(一)地方政府组织形式

英国地方政府在享有自治权的同时,立法、司法和行政权都受到中央政府的严格控制。以财政制度为例,美国奉行的是财政联邦制,而英国的地方政府在财政上缺乏自主权,是中央政府的“代言人”。如地方政府的主要支出项目都由中央政府议决后交地方政府执行;地方政府资本支出需获得中央政府批准;地方政府举债或借贷需符合中央政府的规定,并获得批准等。

虽然地方政府组织层级不尽相同,但英国大体采用三级制的政府管理框架,地方政府主要包括苏格兰、威尔士、英格兰和北爱尔兰四个地区及其下辖大都会区(metropolitan)、郡(shire),在大部分郡之下,又有区(district)和县(county)两个层级,少数郡有第三层级称为自治区(parish)或镇议会(town council)。

(二)央地事权财权划分

1.事权划分

中央政府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协助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与服务,即中央政府可能为区、郡道路修缮拨款。地方政府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和服务。中央预算支出主要担负国防、外交、高等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国债支出和对地方政府转移支付。地方政府的预算支出主要用于基础教育、地方治安、消防、地区交通、住房、预防灾害、地区规划、对个人的社会服务和少量投资等。从中央预算支出所担负的任务看,中央预算支出通常占整个财政收入的80%左右,而地方预算收支缺口比较大,依赖中央政府拨款。

2.征税权划分

根据事权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实行严格分税制,不设共享税。中央政府征收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税、资本利得税、印花税、石油收入税、遗产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机动车辆税、博彩税等。国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90%。中央与地方政府预算收入按税种划分,中央预算收入约占全国预算收入的80%。国税是中央财政最主要的来源,英国的中央财政集权制度决定了地方政府自有财源十分有限,地方财政的来源是中央对地方的财政拨款、地税收入和地方自筹收入。

英国现行的地方税体系有两套,一是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实行的市政税(Council Tax)和统一营业税(Uniform Business Rates),以及辅助地方税(Supplementary Local Rates);二是北爱尔兰实行的地方税制。统一营业税是中央税,由地方政府征收后上交中央,再由中央政府按比例分配给地方政府。辅助地方税包含了一些小税种,税率和收入规模都比较有限。地方政府只对本级政府的地方税有征收权及适当的税率调整权、减免权,而且受到中央严格限制。

(三)转移支付制度

英国中央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称为收入支持补助制度(Revenue Support Grant System,简称RSGS),RSGS是以地方税收为来源的拨款,可以用于协调地区间的财政收入不平衡;此外,英国实行收支均衡模式的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分配不仅考虑各地区的收入能力,也将地区间不同的支出需求纳入考虑范围。其中,收入能力通常运用“代表性税制”[4]方法测算,而支出需求的衡量多选择人口、辖区面积等因素,通过回归模型进行分析。

就转移支付总额的确定而言,英国采用“基数调整”的方法确定转移支付总量。在前一财政年度的基础上,对本年度相关变量进行考察,如中央地方支出责任的调整变化,失业、社保等“市场敏感”领域的政策变化,物价与工资水平的变动,通货膨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