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英国预算执行
英国自1998年起实行部门支出上限控制,对政府各个部门的支出规模分别设定上限,不再实行政府支出总量控制。英国政府部门的预算支出由部门预算支出和年度管理支出两部分组成,其中,部门预算支出限额以3年为基础编制,部门预算支出是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核定给各部门的支出权限,部门内部有控制权和支配权。部门预算支出总量大约占政府支出总量的60%。年度管理支出是由议会授权财政部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分配的支出,由财政部直接向议会汇报,各部无权自行管理。年度管理支出每年审查2次,主要包括社会保障福利、对欧盟净支出、学生贷款等。
原则上,中央部门的支出必须经过财政部的同意,但在实践中,财政部将此项权力授予各部门,由部长负责其部门内支出预算的经济性和有效性;同时,各部门内会计长需要向议会相关委员会就本部门预算绩效执行情况进行说明。为此,会计长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内部审计指南》(Internal Auditing Manual)制定本部门内部预算执行规则。倘若会计长对部长批准的经费使用有异议,应向部长提出书面通知,甚至向审计署进行报告。由此可见,英国的部门预算执行制度,实质上也是预算监督制度的一部分,外部审计控制机制可以依赖内部审核体系协助实现预算执行的审核目的。
(一)预算调整
根据英国预算执行管理制度,预算支出需控制在年度预算总额内,但经过议会批准,一个部门可以在一个决议拨款中的两个款项之间进行拨转,但不能将一个决议拨款转到另一个决议拨款。根据年终的“灵活性计划”,占中央政府现金限额的资本总数的5%的资本支出可以结转到下一个年度。
追加预算需要先报财政部审核后,再报议会审批。在议会没有批准之前,包括首相在内,任何人都无权同意追加支出。由于追加支出涉及资金的再分配,因此议会像对待正式预算案一样对待追加预算,需要重新编制,故称为“修正预算”。英国议会通过的追加拨款从储备金或其他项目的减支中获取。
(二)集中支付制度
根据英国宪法规定,所有因应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支出所征收之款项应纳入统一基金,但基于本宪法或其他法律,得纳入国家贷款基金或其他公共基金之款项不在此限。国库资本项目支出委托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英国中央银行)代理,并支付英格兰银行手续费;经常项目支出由财政部设立的支付署(Paymaster General Office)统一处理支付事宜。如果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形,一般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
除了上述提到的统一基金账户和国家贷款基金账户外,英国议会还下设有国库现金账户(Paymaster General Cash Account)及国库提款账户(Paymaster General Drawing Account)。各个机构上缴国库的收入先汇入支付署在英格兰银行的国库现金账户,再集中到统一基金账户。英格兰银行定期汇总国库现金账户中子账户收入清单,既用于向财政部和总审计长报告,又用于审核各机构申报账目。与此相对应,国库提款账户承担各机构的费用支出功能,支付署根据各机构支出情况,将款项转入国库提款账户后再进行支取。这样的制度安排也是预算监督制度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