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制度下农地流转失约风险的防范机制研究
吕军书 张爽[1]
内容摘要:“三权分置”背景下,全国农地流转全面推开,新型经营主体纷纷进入。农地经营者因经营不善而拖欠流转租金,甚至违反农地流转合同而“跑路”“毁约弃耕”等失约现象常有发生,这与工商资本“逐利心切”、粮食市场“价格波动”、基层政府“行为失范”、法律法规“供应不足”等存在较大关联。农地流转失约使农户无法获得流转租金甚至要承担复耕成本,严重创伤了农户放活经营权的积极性。为保障农户农地流转利益,提高农地流转履约率,防止“毁约弃耕”失约风险发生,政府应强化农地流转合约约束力,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加强农地流转监管和服务,敦促工商资本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农地流转履约保险制度,创设完善农地流转法律制度。
关键词:三权分置 农地流转 规模经营 契约履行 失约防范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离开农村,承包户不经营自己承包地的情况越来越多,农地流转成为时代必然。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愿望,早在2014年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就曾指出,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放活土地经营权”,“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2016年8月30日,中央全面改革深化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放活土地经营权,严格保护农户土地承包权,同时,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原则必须牢牢坚持。于是,全国再次掀起了农地流转热潮,新型经营主体[2]纷纷进入,投向农业的社会资金不断增加。社会资本为农业发展带来了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有效弥补了农民相对匮乏的市场意识,有利于快速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发展与风险并存,由于土地流入方经营及风险防范能力的限制,以及各类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土地流入方因经营不善而长期亏损甚至破产,进而无力支付土地租金,产生土地流入方单方“毁约”甚至“跑路”状况,农民土地租金“打水漂”,退回的土地要么是基础设施遭到毁坏,要么是土地短期内无法耕种,要么是错过了耕作农时,严重影响了农民农地流转的积极性,损害了农民利益。针对这种状况,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强调要“鼓励地方探索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研究建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评价指标体系,引导规模经营健康发展”。如何降低农地流转的失约风险,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成为一项全国性的农业农村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