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三权分置”法律实施机制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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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地流转失约产生的原因

“三权分置”框架下农地流转对于承包户和经营者都是一种“共赢”的经济活动,是作为“经济人”的理性选择。至于农地流转失约事情的频发,其间必定是现存的某种因素打破了这种“共赢”局面,导致了利益失衡。研究表明,农地流转租金拖欠、“毁约弃耕”等失约现象的出现,与工商资本“逐利心切”、粮食市场“价格波动”、基层政府“行为失范”、法律法规“供应不足”[3]等有着较大的关联。

(一)工商资本盲目下乡为农地流转失约埋下隐患

在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精神指导下,各地出台了一系列刺激工商资本下乡的政策措施。于是,一些工商企业大举投资农业领域,呈现出了“投资主体多元、投资领域宽、投资步伐快、投资理念先进”的状况[4]。据农业部门统计,2015年流入企业的农户承包地面积达到4600万亩,占流转土地总面积的10.4%[5]。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对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等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其主要表现就是,一些工商资本“有实力争地,没能力种田”,且对农业基本属性、农业投资的复杂性、长期性和风险性缺乏深入认识,盲目跟风,动辄上千亩地拿地,可是生产、技术、管理等都没有及时跟进,再加上全国经济下行压力和“不谙稼穑”的短板,致使惨淡经营,拖欠租金或“毁约弃耕”。

(二)农产品价格波动较大是农地流转失约的直接原因

目前,我国粮食生产连年丰收,粮食市场供应充裕,加上城乡居民饮食结构多样化导致对粮食刚性需求的降低,粮食库存也是逐年增加,国际粮食生产经营大鳄更是对国内粮食市场虎视眈眈,国内市场面临着严峻挑战。这种粮食产量、库存、进口三量齐增的矛盾叠加,导致我国年农产品价格连续下跌。数据显示,2016年底农产品价格已跌至2009年以来的最低水平。农产品价格波动直接影响到种粮大户的经济效益,尤其是下乡的工商资本。由于工商资本是在农产品价格高位时投资于农业领域,现在粮价下跌,种植户惨遭亏损,连流转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费都也难以兑现,刚进入农业领域即遭受农产品价格一路走低之痛,资本的逐利本性最终使它“毁约弃耕”。

(三)农产品同质化竞争是导致农地流转失约的诱因

工商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在调整种植结构,发展优势产业,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方面由于资金制约、技术限制、人才缺乏等原因往往积极性不高,生产经营中存在较为严重的产业产品同质化,根本谈不上“错位发展”和“差别化营销”[6]。例如,规划精准度不够,随意性发展,区域分工不明晰,产业链条短,农产品品牌效益差,市场销售半径窄等,更别提“优”的产业结构,“绿”的生产方式和“新”的产业体系,在劳动力成本不断提高,生产资料价格不断上涨,农产品价格不断下降的多重压力下,盈利水平不断下降,投入与产出比例失衡,以至于经营困难长期亏损,应有的投资效益难以保证,签约农户的承包费难以兑现,最后不得不“毁约弃耕”。

(四)政府监管和服务缺位难以保证农地流转履约

规模化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也是地方政府津津乐道的“政绩工程”。一些基层政府常以行政命令方式推动农地流转,甚至把农地流转的速度、规模等纳入年终绩效考核。特别是去年中央出台农村“三权分置”改革意见后,农地流转再次成为农村土地改革主流。在这种情境下,政府对于资本下乡的工商企业资质、经济实力、经营项目等均没有考察和把关,对于工商资本招商引资,来者不拒,疏于监管[7]。有些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目的本身就不纯,或为了套取国家政策补贴,或为了圈地开发,或为了非农化生产等,政府对此也是“视而不见”,更谈不上为之提供公共服务,使得工商资本在投资项目上出现盲目性,在投资领域上出现同质化,导致无序竞争,效益也不尽如人意,最后“毁约弃耕”也就不足为奇了。

(五)农地流转合同不规范为农地流转失约提供了借口

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将流转双方连接起来的纽带是流转合约。从农户进行农地流转所签的合约来看,普遍存在关系型合约、口头合约以及合约的不完全,甚至口头契约所占的比重远远大于书面契约[8]。即使选择了书面合约,也由于工商资本的强势地位,所提供的格式合同也是对自身极力免责,限于农户的文化水平和法制意识,根本不可能对流转合约进行逐条逐句的分析和理解,因此,“霸王条款”“条款欺诈”现象常有发生。同时也有不少流转合同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权利不明确,违约责任虚化等,这些情况极易诱发事后机会主义行为,并由此产生纠纷,甚至为土地流入者“毁约弃耕”提供借口。

(六)农地流转立法滞后[9]为农地流转失约埋下隐患

2002年国家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失为创设我国农地物权的单项立法,首次将农村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剥离,强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效力,为农村土地承包制改革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农村土地改革的深化,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逐渐显现出了弊端和不完善性。特别是我国农地“三权分置”背景下,放活农地经营权也是大势所趋,新一轮的大规模农地流转正在展开,而这些流转大多为农户自发、自由的流转,流转合同的签订、登记、评估、注销、监督等问题均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即使2005年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遵循的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及其基本方式与程序规范,但其毕竟只是部门规章,立法创新的空间有限,所有这些都注定了农地流转过程中潜藏着巨大风险,为农地流转失约埋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