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度的内涵与外延
制度作为广义的组织或群体行为规则,从人结成社会的那一刻起,就与社会、与人如影随形地共存着。传统社会的道德、风俗习惯和礼仪,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组织章程和纪律,不过是制度不同形态或同一形态不同发展或演化阶段的表现。对于共同体组织和社会,制度确保其秩序稳定和整体目标之实现;对于个体或个人,制度则提供在不违背共同体利益和集体目标的前提下,个人行动的领域、限度和方式。
(一)制度的内涵
如前所述,制度的外延非常广泛。从原始部落的社会组织方式和风俗习惯,到现代社会的法律与政府制定的管制规则,都可以名之为“制度”。
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出发对于制度做出的定义林林总总。舒尔茨主张,制度是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例如它们包括管束结婚与离婚的规则、支配政治权力的配置与使用宪法中所内含的规则,以及确立由市场或政府来分配资源与收入的规则。[44] 霍奇逊认为:“制度是通过传统、习惯或法律的约束所创造出来的持久的行为规范的社会组织。”[45]沃尔顿·哈米尔顿指出:“制度意味着一些普遍的永久的思想行为方式,它渗透在一个团体的习惯中或一个民族的习俗中”。亨廷顿主张:“制度就是稳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46] 阿尔弗德和弗里德兰认为,“制度指涉一种足够稳定的跨组织关系的模式,它包括政体、家庭、经济体、宗教和文化”。[47]青木昌彦主张,制度是“使博弈重复进行的共有理念和自我维持系统”。[48]诺斯主张,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一个社会,或更确切地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49]
上述定义分别从行为规范的视角、组织的视角、行为模式的视角、系统的视角、约束的视角来定义制度。这些定义虽然侧重点不同,但都道出了制度的部分内容或制度的不同方面,对这些内容和方面的有机整合可以轮廓地看出制度的基本结构,即制度是一系列社会规范或规则,它用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制度为一个共同体所共有,通常是共同知识,并总是依靠某种强制而得以贯彻,从而抑制着人际交往中可能出现的任意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将主体行为导入可预期的轨道。
从制度的上述内涵可以总结制度的三个显著性质。
其一是规范性。制度首先是行为规范。它规定着人们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规范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导、调控人们行为的具有普适性的指示和指示系统(如应助人为乐、勿损人利己),二是评价人们的行为及其后果的标准(如人们经常把助人为乐和损人利己作为评判与区分好人好事和坏人坏事的标准)。研究者主张,任何一个规范,要么规定了人的义务,要么规定了人的权利(如每一个儿童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法定权利),要么同时规定了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是构成规范的两个基本要素。[50]规范对权利的规定是对权利主体利益的一种承认和宣示。规范对义务的规定就是主体必须有所付出的要求。制度规范性的另一个重要内涵是,制度是由一系列规范构成的系统,这使它有别于单数的、散乱的其他规范。
其二是约束性。任何制度都具有约束性。个体的行为选择主要取决于其所处的相应制度所能提供的利益激励或所施与的惩罚。这种激励与惩罚就构成了制度对行为的基本约束。有学者将制度划分为“软制度”和“硬制度”。“软制度”主要是与人们的价值观有内在联系的各项制度和规则,如道德信念、传统伦理、风俗习惯等等,“软制度”往往与人力资本的生产和再生产有着内在的联系。“硬制度”主要是各种成文的法规和条款等,如国家和政府颁布的各种法规和条例,各个社会组织所实行的具有一定的理念和实践边界的规章制度等。[51]这一划分就是从制度的强制性程度来说的,但无论是硬约束还是软约束,这种约束都客观存在,只是不同类型制度约束的强制程度和强制力来源并不相同。正式制度往往设计了明确的惩罚机制和制裁措施,甚至有专门的实施机关来负责实施。因此,正式制度的约束性更高。道德伦理、风俗习惯等非正式制度,更多的是通过内心的力量、社会的舆论加以实施。因此其约束性相对正式制度就显得较弱,但绝非不存在。
在现代制度中,法律中许多任意性条款,具体表现为一些说明性、提示性、宣示性或倡导性的条款。它们往往并不附着强制性要求,也没有伴随违反的法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这些规则没有约束性。事实上,它们发挥自身约束性的方式恰恰就是通过宣示、倡导的方式来实现的。这种软性约束同样会对人的行为发生知识供给或方向提示性的影响。
除上述两个基本特征之外,制度还应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制度通用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表现在制度的对象上。也即制度的规范对象是一般性的。针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组织设定的规则,不能成为制度,只能叫作个别限制。其二是时间上的通用性。制度不是即用即废的。制度规范作用的时间具有一定的延展性。在这一时段里,制度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否则,制度就无法发挥调整人的行为的功能。
制度与组织的关系是厘清制度范畴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早期,无论在社会学界,还是在政治学界和经济学界,人们一般对制度和组织机构等不作区分。彼得斯直接指出“社会学关于组织及组织理论有着非常丰富的文献”,“然而社会学研究基本上没有对制度和组织进行成功的区分”。[52]许多时候,学者论域中的制度和组织是具有相等内涵的范畴。从整体主义来看,制度就是组织。例如,在康芒斯那里,组织(从家庭、公司、工会、同业协会,直至国家本身)被称之为制度。“对制度的最好解释是将它看作是一种作为程序和规则的特殊产品。组织必须依赖于制度,制度是组织的规则;制度也必须依赖于组织,组织是制度的载体。”[53]如林德布洛姆指出“如立法机构、监狱、研究单位、军队、双重账目簿记、国民收入统计、商业企业、司局处署、契约合同、间谍机构、秘密警察、联合国和经互会一类的国家组织、选举、民意测验、市政环保局等”都算作制度。[54]拉坦明确指出:“人们常常把制度与组织区分开来。……就我们的目的而言,这是一种没有差别的区分……制度概念将包括组织的含义。”[55]兰恩和埃尔森在考察其他理论者对制度的界定后指出,实际上存在着两种制度观,即规则的制度观和组织的制度观。[56]随着社会科学的深入发展,概念范畴的精细化程度不断提高,各个学科都出现了将制度和组织等分开的倾向。从广义的制度角度来看,组织和机构固然也是一种制度的集合体,将组织和机构也看作制度具有合理性。但组织是在人与人之间形成的有明确目的的、相对稳定的、以相对固定的交易为媒介和联系纽带的、具有相对固定产出的特殊产品和特殊社会关系设置。组织是一个实体。诺斯对制度与组织的关系的论述最为清晰。他指出,组织是为一定的目标所组成,用以解决一定问题的人群;制度是由人们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流行为的框架。一方面,组织是制度的载体,组织的活动实现着制度的功能;制度是组织的规则,组织是在制度的框架内活动的。另一方面,组织也可能以与当前制度不一致的方式活动,成为改变制度的力量,制度的变化是由组织推动的。[57]
(二)制度的分类
制度包括人类用来决定人们相互关系的任何形式的制约。这些制约可以基于不同的标准予以分类。
1.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包括法律法规、组织安排、企业章程和管理规范等。其重要特征在于其成文性,也即正式制度是用成文的载体表述和记载的。因此,成文的契约也被认为是缔约主体之间的一种正式制度。
非正式制度通常包括价值观念、习俗传统、伦理道德和意识形态等。这些制度是不以成文形式表现的社会行为准则。非正式制度往往是在长期交往互动的过程中沉淀下来,具有持久生命力,甚至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
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早期往往是通过非正式制度来规范主体的行为,协调人们的关系。但随着社会流动性的增强和陌生人社会的不断形成,正式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日益提高,比重也日益增加。但即使在现代社会,正式制度也只是制度体系中的一小部分,人们生活的大部分空间仍然由非正式制度来约束。[58]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关系十分复杂。一方面,两者具有此消彼长的特点。如果正式制度少,非正式制度就会生长。如果正式制度多,就会取代一部分非正式制度。另一方面,一些基本的非正式制度具有根深蒂固的特征,正式制度无法仅仅通过创设就立即或在短期内挤压乃至取代非正式制度。
从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演变来看,一般来说,正式制度的变迁可以是突变式也可以是渐进式的,而非正式制度的改变只能是渐进式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从制度移植的角度来说,正式制度具有可移植性,但非正式制度由于内在着传统、民族习性和历史积淀,是难以移植的。诺斯更细致地说道:“非正式规则——行为准则、习俗和行为规范——对于良好经济运行来说是必要的(但并不是充分的)条件之一……虽然正式规则可以一夜之间改变,但非正式规则的改变只能是渐进的。由于非正式规则给任何一套正式规则提供了根本的‘合法性’,因此,激进的革命从来不会像它的支持者所要求的那样,而绩效也与预期不同。而且,采用另一个社会的正式规则的国家(例如:拉丁美洲国家采用的宪法与美国类似)会有与其起源国家不同的绩效特征,因为它们的非正式制度和执行特征都不相同。”[59]
2.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
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划分相类似的一个划分是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柯武刚和史漫飞把制度分为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内在制度被定义为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规则,它体现着过去曾有利于人类的各种解决办法,如习惯、伦理规范、礼貌和商业习俗等。外在制度则是指被自上而下强加并执行的,它由一批通过政治过程获得权威的代理人设计和确立,如司法制度。外在制度通常配有惩罚措施。[60]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划分依据主要是从制度的载体是否具有成文性,而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则是从制度的起源角度来划分的。而制度的载体为何,与制度的起源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由此也使这两种分类具有了很高的关联性。
3.核心制度与边缘制度
根据制度的地位,可以将制度划分为核心制度和边缘制度。核心制度是指处于社会的核心地位,在该社会起主导作用的制度。边缘制度是指,处于核心制度的外围,服务于该社会的核心制度的制度。核心制度存在于每一个社会之中,它由该社会的主流信念所决定,反映了该社会的基本特征,它是社会主导集团所奉行的社会组织原则和所追求的社会目标之具体化。在社会主流信念改变之前,核心制度不会发生变革。边缘制度是同社会的主流信念相矛盾的制度安排,故它只能处于该社会的边缘,无法在该社会取得主导的地位。一个社会是否存在这类边缘制度,视该社会的核心制度在长期内能否独立生存而定。[61]
4.宏观制度与微观制度
根据制度作用的范围和层次,可以划分为宏观制度、中观制度、微观制度。一般说来,宏观制度是对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秩序和结构的总体状况的反映,如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思想文化制度等,它们具有宏观的规范和约束功能。微观制度是对社会组织较为具体的生产、运行和管理过程,以及社会关系的结构和秩序的反映,如生产管理制度、领导制度、工作制度等。它们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较为具体的操作性。
国外研究者也曾提出制度差异的微观—宏观的划分,将人类的经济活动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无数个人的活动即微观层次,二是由这些个人活动所呈现的总体状态即宏观层次。在宏观的层面上,制度表现为一种广泛制约的规则,在微观层次上是无数个人日积月累的、通过无数个人交互作用获得的知识的叠加。在宏观层次上起着协同、规制和稳定作用的制度为微观层面上的个人提供行动依据。[62]
5.目标实现型、行为预防型、责任处置型
根据制度不同的问题意识,制度还可以划分为旨在实现特定目标的制度、旨在预防某类行为的制度,以及旨在确定行为后果和责任的制度。目标实现型制度往返存在于企业组织领域。企业制定制度的目的就是提高组织效率,最大化企业利益。制度的一切规则都围绕此加以设计。责任处置型的制度广泛见于刑法等法律制度中。意在明确行为后果和法律责任,使违法者承担法定的后果。行为预防型制度更重视如何防止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虽然其中也会存在一些责任处置的规则,但其核心是如何构建某种机制来使违规行为从根本上得以避免或降低。例如,治理腐败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主要包括财产申报制度,政治运行公开化制度,利益回避制度,廉政惩处制度,离职后的行为限制制度等。[63]
6.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
诺斯和戴维斯区分了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和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而制度安排则是指支配经济单位之间的合作或竞争方式的一种安排。[64]制度安排可能最接近于“制度”一词的最通常使用的含义了,安排可能是正规的,也可能是非正规的,它可能是暂时性的,也可能是长命的。不过,诺斯和戴维斯的理解,它必须至少用于下列一些目标:提供一种结构使其成员的合作获得一些在结构外不可能获得的追加收入,或提供一种能影响法律或产权变迁的机制,以改变个人(或团体)可以合法竞争的方式。
除上述分类外,不同的学科对于制度的研究侧重不同。在法学角度来看,法是最典型的制度表征。例如,英国法学家麦考密克和奥地利法学家魏因贝格尔各自研究同时提出了“制度法学”的理论,主张法是理性的制度化,法律是一种制度事实。而人类学则更重视亲属制度的研究,甚至奉婚姻制度研究为“人类学研究皇冠上的明珠”。组织学与管理学认为,组织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而设立的,效率是组织建立的一个主要原则。因此其对制度的研究主要是从组织管理需求的角度,规划理想的成员行动状态并将其规范化,然后要求成员遵照实施。这是一种典型的单向制度设计与实施,它体现的是手段—目的逻辑。这使其相较于社会学和政治学的制度研究又呈现出显著的差异。
[1]《辞源》,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53 页。
[2]《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3 页。
[3]《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四版)》,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4]韦森:《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8页。
[5][美]B.盖伊·彼得斯:《政治科学的制度理论:“新制度主义”(第二版)》,王向民、段红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
[6]参见迦纳:《政治学大全》,转引自杨立华、杨爱华:“三种视野中的制度概念辨析”,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7]Peter A.Hall and Rosemary C.R.Taylor,“Political Science and Three New Institutionalisms”,Political Studies,1996,Vol.44,pp.936~957.
[8]G.John Ikenberry,“Conclusion:An Institutional Approach to American Foreign Economic Policy”,in G.John Ikenberry,David A.Lake,and Michael Mastanduno,eds.,The State and American Foreign Economic Policy,New York: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8,pp.222~223.
[9]James G.March and Johan P.Olson,“The New Institutionalism:Organizational Factors in Political Life”,American Political Review,1984,Vol.78:pp.734~749.
[10]Julia Black,New Institutionalism and Naturalism in Socio-Legal Analysis,Law & Policy,1997,Vol.1,No.1,January:52~93.
[11]William Roberts Clark,“Agency and Structure:Two Views of Preferences,Two Views of Institutions”,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1988,Vol.42,pp.245~270.
[12]Kathleen Thelen,“How Institutions Evolve:Insights from Comparative Historical Analysis”,in Comparative Historical Analysis in the Social Sciences,ed.by James Mahoney and Dietrich Rueschemeyer,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
[13]资料来源:Mark D.Aspinwall and Gerald Schneider,“Same Menu,Separate Tables:The Institutionalist Turn in Political Science and the Study of European Integration”,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Research,2000,Vol.38,p.7.
[14]黄少安:“经济学为什么和怎样研究制度——关于制度经济学研究对象、目的和一般理论框架的梳理”,载《学术月刊》2009年第5期。
[15]黄少安:“经济学为什么和怎样研究制度——关于制度经济学研究对象、目的和一般理论框架的梳理”,载《学术月刊》2009年第5期。
[16]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17][美]布鲁斯·考德威尔:《哈耶克评传》,冯克利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46~52页。
[18]黄少安、张卫国:“新、老制度经济学的基本方法论及其比较”,载《江海学刊》2007年第4期。
[19]鲁明学、纪明山:《西方经济学说史概要》,南开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43~444页,转引自杨立华:“三种视野中的制度概念辨析”,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20]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商务印书馆 1997年版,第81 页。
[21]张宇燕:“制度经济学:异端的见解”,载汤敏:《现代经济学前沿专题(第二集)》,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
[22][美]W.J.塞缪尔斯:“制度经济学”,载[美]约翰·伊特韦尔等:《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2卷)》,陈岱孙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23][美]W.J.塞缪尔斯:“制度经济学”,载[美]约翰·伊特韦尔等:《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2卷)》,陈岱孙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24][英]杰弗里·M.霍奇逊:《演化与制度:论演化经济学和经济学的演化》,任荣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
[25]Richard R.Nelson and Sidney G.Winter,An Evolutionary Theory of Economic Chang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2.
[26]侯和宏:“演化经济学在制度分析中的新进展”,载《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4期。
[27][法]埃米尔·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3页。
[28]保跃平:“‘回归’制度的社会学新制度主义”,载《学园》2012年第6期。
[29][英]亚当·库帕,杰西卡·库帕:《社会科学百科全书》,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
[30]保跃平:“‘回归’制度的社会学新制度主义”,载《学园》2012年第6期。
[31]B.G.Peters,Institutional Theory in Political Science:“The New Institutionalism”,London and New York:Pinter,1999,p.97.
[32]马雪松、周云逸:“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发生路径、内在逻辑及意义评析”,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33]James G.March and Johan P.Olsen,“The New Institutionalism:Organizational Factors in Political Life”,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984,Vol.78,No.4,p.744.
[34]Andrew Abbott,“An Old Institutionalist Reads the New Institutionalism”,Contemporary Sociology,1992,Vol.21,p.754.
[35]朱德米:“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兴起”,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36][美]沃尔特· W.鲍威尔、保罗· J.迪马吉奥:《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姚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年版,第1页。
[37]Mary C.Brinton,Victor Nee(eds.),The New Institutionalismin Sociology,New York:Russell Sage Foundation,1998,pp.10~12.
[38]马雪松、周云逸:“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发生路径、内在逻辑及意义评析”,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39][美]维维恩·A.施密特:“话语制度主义:观念与话语的解释力”,马雪松、田玉麒译,载《国外理论动态》2015年第7期。
[40]Peter A.Hall and Rosemary C.R.Taylor,“Political Science and Three New Institutionalisms”,Political Studies,1996,Vol.44,p.947.
[41]Paul Pierson and Theda Skocpol,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 in Contemporary Politics,Work paper prepared for presentation at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 Meetings,Washington D.C.,2000.
[42]何俊志、任军锋、朱德米:《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译文精选》,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43][美]道格拉斯·诺斯:“不确定世界的法律与社会科学”,在华盛顿大学召开的“规范与法律”的研讨会上的演讲,2000 年。
[44][美]T.W.舒尔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载[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胡庄君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51~265页。
[45][英]G.M.霍奇逊:《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宣言》,向以斌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6~228页。
[46][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2页。
[47]Alford Robert and Roger Friedland,Powers of Theory:Capitalism,the State,and Democrac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p.282.
[48][日]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曹莉、王信译,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7年第1期。
[49][美]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版,第3~4页。
[50]徐梦秋、曾炜琴:“规范理论的若干基本概念辨析”,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
[51]杨俊一:《制度哲学导论:制度变迁与社会发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60~270页。
[52]B.G.Peters,Institutional Theory in Political Science:“The New Institutionalism”,London and New York:Pinter,1999,p.97.
[53]杨立华:“三种视野中的制度概念辨析”,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54][美]查尔斯·林德布洛姆:《政治与市场:世界的政治—经济制度》,王逸舟译,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2页。
[55][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胡庄君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29页。
[56]Jan-Erik Lane and Svante Ersson,The New Institutional Politics:Performance and Outcomes,Routledge,2000,p.27.
[57][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胡庄君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58]樊纲:《制度改变中国:制度变革与社会转型》,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
[59][美]道格拉斯·诺斯:“新制度经济学及其发展”,路平、何玮译,载孙宽平主编:《转轨、规制与制度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60][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6~37页。
[61]曹正汉:《信念、效率与制度变迁》,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268~270页。
[62]转引自王冰、杨虎涛:“制度变迁与两类企业家的作用”,载《当代经济研究》2003年第12期。
[63]朱前星、陈果:“国外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设计及其启示”,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2年第1期。
[64][美]戴维斯、诺斯:“制度创新的理论”,载 [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胡庄君译,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