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理论的发展脉络
(一)政治学视野中的制度
诚如美国著名公共行政学家盖伊·彼得斯所指出,“政治学源于对制度的研究。”[5]长期以来,政治制度是政治学研究的主要对象,制度研究也是政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就开始阐释“什么是最好的国家制度”。亚里士多德对当时希腊各城邦的政体进行了研究,致力于比较不同的制度。直至20 世纪30、40年代,“政治学就是关于国家政治制度的学问”仍是政治学领域的一般共识。[6]在政治学的视野下,制度被定义为“在各种政治单元中构造着人际关系的正式规则、得到遵从的程序和标准的操作规程”。[7]根据政治单元,制度可以被划分为三个层次:特定的政府制度、宏观的国家结构、一个民族内部规范性的社会秩序。[8]
与上述研究传统相伴随的是政治学研究中的制度研究法。制度研究法主要是以各级政府机构以及由其所制定的各种政策法律制度文件等为主要研究对象,强调根据国家的政治体制、宪法及内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单位各自的职能和地方自治的权限范围等去研究政治现象。
20 世纪中叶,行为科学兴起并逐渐成为影响政治科学的主导研究范式之一。行为科学认为,传统的制度研究方法忽视了人与人之间在千差万别的情况下采取不同行动的可能性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因而主张政治研究应当实现从制度到人的行为的转变。个人行为所揭示出来的偏好与真正的偏好之间是存在区别的;集体现象并非个体行为的加总。应当分析个人或集体在实际政治中的角色,以及他们所采取的策略等等。
随着行为科学对政治学研究的冲击,传统制度理论的式微一直持续到20世纪80年代。1984年,政治学者马奇和奥森在《美国政治科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一文,标志着政治学领域的新制度主义的诞生和制度研究的回归。[9]新制度主义力图将以前制度主义关注制度在政治生活中作用的特点,和行为主义关注政治行为的特点结合起来,通过吸收行为主义的动态、过程、定量化等研究方法来对制度进行全方位的考察,包括制度的起源、含义、构成、变迁、行为与制度的关系、制度与文化的关系等问题,并且希望把这些分析扩展到与政治学相关的更多问题中。[10]政治学中的新制度主义来源多样、构成复杂、内容丰富、观点之间存在竞争。克拉克根据社会科学中能动和结构的关联性,以及不同研究者的“本体性原初关注”,将新制度主义划分为两个分支,即“围绕能动的制度主义”和“基于结构的制度主义”。[11]彼得斯将新制度主义具体划分为规范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实证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利益代表制度主义和国际制度主义七个流派。霍尔和泰勒则将其划分为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三个流派。这一划分受到更多认同,并被简称为“三分法”。
历史制度主义属于政治学视野的制度分析范畴。它以制度为核心来考察历史,尤其以国家、政治制度为中心,强调制度是扎根于政体的组织结构或政治经济中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程序、惯例、规范和风俗。西伦(Thelen)将历史制度主义研究中的制度定义为,对行为起构造作用的正式组织、非正式规则及与之相关的程序。例如:选举竞争规则、政党体系结构、政府各分支之间的关系,以及诸如公会一类的经济行动者的结构和组织。此外,还有社会规范、阶级结构等等。[12]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将制度界定为规则或程序。该流派主要吸收了新古典经济学中有关“经济人”的假设和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中有关制度分析的理论,将制度理解为影响到结果的规则,旨在解决类似“囚徒困境”或“公用地悲剧”的集体行动的难题。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是政治学视野的制度研究对经济学的制度研究的一种借鉴。社会学制度主义产生于社会学研究传统,但是由于受到政治学者的重视并被认为是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一个重要流派而加以系统叙述和借鉴。对此在第三章会加以详述。
表1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三个流派的主要特征[13]
(二)经济学视野上的制度
1.经济学的制度传统
政治经济学长期以来将制度作为重要的研究对象。所谓政治经济学,就是指“分析经济问题至少不把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排除在分析范围以外的经济学,也就是包含制度分析的经济学”。[14]政治经济学可进一步划分为两大类。一是早期的古典经济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等;哈耶克理论中的一部分也是政治经济学。二是恢复制度分析传统的一些经济学流派,被称为“新政治经济学”。新政治经济学又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新政治经济学是指以布坎南为代表、以经济分析方法分析政治领域的经济学,突出表现为公共选择理论;广义的新政治经济学包括各种制度经济学及一些与其他社会科学交叉的经济学。[15]
制度经济学作为经济学的重要分支之一,它属于广义的政治经济学。制度经济学自身是一个较大的谱系,内容繁杂、研究视角多元。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在于制度本身的产生、演变,以及制度及其变化与经济增长、收入分配等经济活动的关系。制度经济学的一般理论框架主要包括制度起源理论、制度比较与选择理论、制度变迁理论、企业理论、制度及其变迁与经济增长的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广义上,只要以制度分析方法去分析经济制度及其对经济运行影响的经济学,都可以归属于“制度经济学”,所不同处只是在于,不同阶段或不同的具体理论中,研究制度的方法、解释制度的逻辑以及重视制度的程度等有所差异。
纵观经济学说史,长期存在着制度分析的传统,这一传统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条大的主线。一条是空想社会主义的制度批判和构想—马克思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东欧经济学—中国等国家的经济学家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另一条是德国历史学派—美国的老、新制度学派(演化学派)。[16] 德国历史学派主张,政治经济学的目标在于考察经济领域人们的感情、思想、意图,通过深入了解经济制度的政治、法律、社会和文化背景,揭示现存制度在时间中的演化。[17] 美国的老制度学派以凡勃伦和康芒斯为代表。他们继承并发展了德国历史学派的历史主义、本能主义、进化主义和整体主义等分析方法与理论主张,提出有关制度的系统性经济理论。[18]其中,以凡勃伦为代表,集中关注技术的进步作用和制度的约束作用。他反对传统经济学的抽象演绎方法,主张采用整体和演进的方法,认为技术和制度决定实际经济成就,应将制度引入经济学分析中。在凡勃伦看来,制度是人的本能行为所形成的思想、习惯积累的产物。个人和社会的行动受本能支配和指导,逐渐形成被人们广泛接受的思想和习惯,之后成为了一种公理化的和必不可少的东西,这就是制度。制度无非是一种广泛存在着的社会习惯,它包括私有财产、价格、市场、货币、竞争、企业、政治机构、法律、谋利行为等。[19]而以康芒斯为代表,主张制度就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20]所谓“集体行动”,既包括无组织的习惯,又包括有组织的运营机构,如家庭、公司、工会、联邦储备银行及政府或国家等。集体行动同“工作规则”密不可分,后者告诉个人能够、应该、必须做(或不做)什么。[21]康芒斯反对正统经济学家将经济等同于市场的做法,主张市场本身就是一种制度。资源配置的真正决定因素不是市场,而是社会的组织—制度、权力—结构。[22]这些制度主义的传统自诞生以来,历经几代经济学人,不断融入社会学、心理学等研究方法加以改进。在凡勃伦、康芒斯为代表的老制度学派之后,是以加尔布雷斯为代表的“新”制度学派,他们共同构成了演化学派。
2.新制度经济学与演化经济学
虽然历史源远流长,但在主流经济学的视野中,制度几乎是隐而不见的。边际革命以后迅速成长为主流经济学的新古典经济学,把制度作为分析的外生环境或既定前提,研究在制度既定前提下的人们行为和经济增长,对制度本身的产生、演变及其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不感兴趣。正如舒尔茨所指出,经济学家的模型都不提及制度。主流经济学将制度主义一直作为一个主要异端。制度主义则一方面对主流新古典经济学进行持续的批判,另一方面也一直在努力提出经济的和经济研究分析的一个可供替换的范畴体系。[23]
其一是“新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始于科斯。以科斯、阿尔钦、德姆塞茨、诺斯等为代表。简单地说,新制度经济学就是利用正统经济理论去分析制度的构成和运行。新制度经济学继承了新古典经济学的逻辑与方法。科斯提出交易费用概念,将制度内生化,使用新古典经济学的方法引入并研究制度真正成为可能,因而重新构建了制度经济学与正统经济学的关系,实现了二者的联姻。因此,准确地讲,新制度经济学应称为“基于新古典范式的新制度经济学”。
其二是演化经济学。纳尔逊和温特的《经济变迁的演化理论》的出版标志着现代演化经济学的诞生。演化经济学具有三个特征:一是接纳新事物,即经济演化过程包含着创新或新事物的出现;二是方法论上的反还原论,主张整体与部分是相互构成、相互制约的,反对将经济现象还原为某一个层面进行解释;三是生物学的隐喻标准,旨在使用生物学隐喻来取代支配着新古典经济学的机械论范式。[24]在关于制度的问题上,演化经济学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将制度视为一种社会技术[25],界定为人们合作时有效的做事方式,使其有更广的解释范围。[26]
应当指出,总体来看,主流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经济学是研究人类选择行为的科学,新古典经济学及其传统,是研究在制度既定前提下的选择行为及其对资源配置和经济增长的影响,制度经济学就是研究人们选择制度的行为,制度及其变迁对人们行为的影响,以及制度及其变迁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如何影响资源配置和经济增长。
(三)社会学视野中的制度
制度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是实现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的基础。关注制度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学的重要研究传统,社会制度及其他制度性结构是奠定该学科研究的基础性范畴。在社会学学科创立初期,涂尔干就明确提出,社会学就是“关于制度的科学,研究制度的起源与功能”。[27]社会学自产生之初就不可避免地将“制度”作为其思考和研究的主要方向,很多社会学家也对此进行了丰富的论述。无论是孔德的社会进步与社会秩序论、涂尔干的社会事实论、韦伯的理解社会论,还是帕森斯的结构功能论以及布迪厄的惯习和实践感理论,都或多或少地呈现着他们关于“制度”的理解并且由此形成了他们的“制度”思想。然而“制度”一直没有成为社会学中影响重大的某个“主义”和研究范式,充其量只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方面。[28]
社会学视野下的制度一词具有两个常识性用法。一是指称各种容纳人们的组织。二是广泛的或大范围的实体:家庭、法律、国家和教会。另一部分在政治学和经济学视野中视为制度的内容,社会学却将其视为规范。所谓规范,就是思想模型或准则。在很多社会学家看来,“社会学在很大程度上是研究不同类型的规范性秩序的功能评价、比较和解释,其中包括对于相对没能达到整合和包含全体的团结的个案的研究和对于规范秩序瓦解的过程,以及建立、维持或重建某种规范性秩序的过程的研究”[29]。从理论上讲,我们要根据规范来控制和评价他人的行动。“规范性程序是关键,因为主要依赖它才有相互合作的可能性,该合作应视作包括进行无直接联系的独特活动的行动单位之间的互不干涉。”20世纪下半叶,社会学开始越来越重视制度与选择行为、制度与社会秩序、制度演化与路径依赖、制度变革与社会进步等研究内容,制度议题不断扩展着社会学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有研究者用“回归制度(bring it back in)”来称谓社会学发展进程中的这一重大事件。[30]
社会学新制度主义产生于社会学的研究传统之中。涂尔干、韦伯、帕森斯等人奠定了社会学重视制度研究的传统,为社会学中的新制度主义研究留下了宝贵的遗产。然而如前所述,政治学者对其研究路径和理论观点给予了高度重视。有关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讨论也广泛见于政治学者的研究著述之中。彼得斯宣称,“如果不对社会学中的制度主义文献的重要性加以审视,那么就会潜在地失去一个理解政治制度的重要手段”[31]。
社会学新制度主义大致可划分为三个具体的流派:规范制度主义,组织分析中的新制度主义,以及社会学中的新制度主义(又称狭义的社会学新制度主义)。[32] 规范制度主义强调规范秩序和符号秩序的重要地位,认为人类行动总是试图满足或实现其预期,这样的行动总是处于具体背景之下,深深根植于文化性、社会性、经济性和政治性结构之中。个体往往根据一系列规范和程序采取行动,规范和程序为那些依赖于文化的个体提供了“适宜逻辑”。[33] 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不同于规范制度主义。它远离了理性行动理论和功利主义观点,更多地转向社会生成论,并采用认知的和文化的解释方法。[34]该流派主张,其制度不仅包括正式的规则、程序和规范,而且还包括符号系统、认知规定和道德模板,这些就是指导行动的意义系统。[35]组织、仪式、神话、文化和认知等因素对组织与个体影响深刻。塑造现代组织同形特征的关键因素在于组织场域中的文化要素与规范价值。[36]现代组织所使用的规则、规范、程序是特定文化的一种实践形态。制度与文化是一对同义词,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社会学中的新制度主义延续了社会学关注制度现象及制度理论的传统,但同组织分析中的新制度主义相比,更注重制度理论的方法论基础,希望克服方法论整体主义的不足。[37]社会学中的新制度主义更加有意识地深入挖掘、梳理了社会学从学科确立以来的制度范畴和制度理论,并对它们进行了重新建构。[38]
话语制度主义作为新制度主义的新兴流派,不仅关注政治生活中观念与话语的重要作用,而且以更加动态的方式看待制度的变迁。观念分为认知性观念与规范性观念,它是话语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于政策、程式、哲学三个层面上。话语是观念传递的互动过程,包括政策行动者之间的协调性话语以及政治行动者同公众之间的交往性话语,它们在两种不同的正式制度语境下有所差异。话语制度主义所理解的制度并不是遵守外部规则系统的一般结构,而是对能动者来说兼具外在结构和内在建构的双重属性。能动者的“背景性观念能力”位于特定的意义语境之中,能够解释制度的创设与存续;“前景性话语能力”遵循交往逻辑,能够解释制度的变迁与维系。[39]
总体上说,社会学制度主义倾向于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界定制度,主张同人类行动者的意义框架有关的符号、认知、道德模式等因素,都可以理解为制度,甚至认为文化本身就是制度。[40]由于宽泛的制度范围设定,新制度的产生(包括组织获得某种制度性形式)必然受到其他制度的影响,这主要是通过制度环境或文化背景的作用。
(四)小 结
概念是人们认识事物或问题的工具。对于何为制度,不同学科具有不同的问题意识和研究视野。同一学科内部,关于制度含义的认识也存在观点上的分歧,例如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内部都有自己的新、旧制度研究的分野。这些差异和分歧深植于各自学科的概念体系和理论脉络,产生、发展并演变各种制度研究取向。但诚如有研究者所指出,“社会科学的主导研究路径始终跨越各自学科的界限,将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集聚在自身路径之下”。[41]晚近,各个科学之间又相互影响相互启迪形成新的流派或观点。可见,制度研究在社会科学之中不仅跨越了既有学科的界限,而且在领域交叠和方法融合上不断向前推进。有学者甚至指出,“现在我们都是新制度主义者了。”[42]此外,制度这一研究对象本身的特质也决定了必须对制度开展多学科整合式的探索。诺斯认为,我们必须从认知科学领域、从心理学领域再挖掘对制度的理解。只有整合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认知科学,甚至包括社会心理学等众多学科,我们才能真正理解人的行为,理解制度以及制度的变迁。[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