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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主体概述
一、民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理解)
1.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民法上的人”,是指在民法上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者组织体,并将权利能力的拥有作为民事主体地位的标志与象征。按照江平主编《民法学》教材中所采观点,合伙因其既没有独立于合伙人的意思机关、代表机关、执行机关,也没有独立的责任,因此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
2.民事主体的特征:
续 表
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理解)
1.民事权利能力
(1)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2)有民事权利能力,才有成为民事主体的可能。
(3)民事权利能力不得限制、剥夺、抛弃、转让、继承。
2.民事行为能力
(1)是权利主体依自己的意志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取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只有享有民事行为能力,该民事主体才能以自己的意思来设定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无关,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不影响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
(2)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3)民事权利能力仅和民事主体资格的有无有关系。
(4)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或组织就是民事主体,无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或组织不会是民事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