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考研笔记2: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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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2017年已考名词解释、2017年已考简答题)

1.是权利的下位概念,是指权利主体以实现其正当利益为目的而自由行使意志的范围。

2.民事权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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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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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成权(2016年已考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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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义务(理解)

(一)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1.——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又称意定义务。

2.——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产生的义务

(二)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以义务的内容(作为还是不作为)不同而分类

1.是指以作为为行为内容的义务,如医生抢救病人是作为义务。

2.是指以不作为为行为内容的义务,如不妨碍他人行使所有权的义务是不作为义务。

(三)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1.基本义务→决定合同的性质和类型,例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这就决定了双方订立的是买卖合同。再如:承租人交付租金,出租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承租人占有使用但不转移所有权。这就决定了双方订立的是租赁合同。基本义务的违反可产生对方的合同解除权。

2.附随义务→,是附随于基本义务的义务,这种义务可能当事人并未约定,但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仍可以产生。如《合同法》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就是附随义务。

(1)前合同义务(保护、说明等)——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不得主张违约责任。

(2)(开证明、出具发票等)。

(3)后合同义务(保密、允许张贴店堂迁移告示等)。

▲五、民事责任

▲(一)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2016年、2014年已考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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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1.——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依过错责任原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另外,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应当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与《侵权法》上的特别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特别侵权人只能通过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而获免责。

3.——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

(三)单独责任与多数人责任

1.划分标准:承担责任的人的数量不同而划分。

2.多数人责任:责任人两个人以上。

(四)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替代责任、补充责任(具体内容下文分析)

(五)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了解)

1.有限责任:

(1)股东的出资责任——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我们说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时候,不是说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其准确含义是: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出资,把资出完,就没有责任了。股东出完资后,该资的所有权归公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责任由公司自己承担,因为公司是法人,法人的一个最大的特征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特殊合伙中的合伙人——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他合伙人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但对其他合伙人的重大过失、故意造成的损害,以合伙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无限责任:除上述三种之外的其他责任。

▲六、不真正连带责任(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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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替代责任(2013年已考简答题)

1.,又称对他人不当行为责任,是指责任人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依法应对他人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

2.替代责任的特点:

(1)必须以他人有不当行为为条件。

(2)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相分离。承担责任的人不是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是对他人的不当行为负责。

(3)责任人与实施侵权的人具有特定关系。如职务关系、雇佣关系、用工关系、监护关系等。

(4)此类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自己行为、自己负责,是民法侵权责任的基本形态。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为提醒责任主体须对他人的行为尽到一定的监督、管理、教育或控制义务,防止损害的发生,规定替代责任,由责任人对他人行为承担责任。此时,从表面上不要求责任人具有过错要件,但实质上将过错理念包含在此责任中。

3.替代责任的类型:

(1)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3)国家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企业责任: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4.替代责任中的赔偿义务主体——在替代责任形式的特殊侵权中,直接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并不是赔偿义务主体,不直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赔偿义务主体是为直接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替代责任人。例如,受雇人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佣人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法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法人承担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些直接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赔偿义务主体。

▲八、补充责任(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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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替代责任、补充责任概念辨析(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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