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考研笔记2: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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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总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了解)

(一)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私法。崇尚个人本位意思自治

2.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按照权利这条线来设计它的规则、安排自身体系的。

3.民法是实体法。民法规定的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真实存在的。

(二)民法的法律渊源——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理(了解)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理解)

1.只有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不平等主体间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2.民法调整的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身份权主要有三个:配偶权、亲权、亲属权。

(2)财产关系,在民法中主要包括四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股权。

3.恋爱、友谊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4.(不包括赠与行为)不产生合同关系,不得主张违约责任,但例外产生侵权关系。四大好意施惠行为:

(1)免费搭车,但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搭车人伤害的,承担侵权责任。

(2)请人吃饭,但极力劝酒致人酒精中毒的,承担侵权责任。(不管知不知道不胜酒力)

(3)同车叫醒,但同车人能叫醒而故意不叫醒睡中人造成损失的,承担侵权责任。

(4)结伴旅游,但结伴旅游,游伴受困或受伤,能救而不救的,承担侵权责任。

三、民事法律关系

1.概念:是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也就是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所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1)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2)内容——民事权利、义务

客体——物:物权法律关系

——行为:债权法律关系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权利:权利质权

——人格尊严:人身权利

3.法律关系的产生,即法律事实的构成:

(1)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的产生体现当事人的意思

(2)事实行为、侵权行为、无主物先占等——法律关系的产生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基于法律规定事件或某种状态等(此种情况下,法律关系的产生基于法定)

四、民法基本原则(了解)

1.平等原则——主体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

▲2.意思自治原则——民法的核心原则,是民法的灵魂

(1)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2)调整对象——有行为能力的人(自然人、法人)。

(3)自治工具——法律行为。

(4)内容——民事主体可通过其意思安排其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要这种安排不违反强行法、善良风俗,即为有效,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可通过合同、单方法律行为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5)民法中的体现:

——债法上的合同、单方行为——产生债权

——物权法上的法律行为——产生物权

——婚姻法上的法律行为——产生配偶权

——继承法上的法律行为——财产权变动

——收养法上的法律行为——产生收养关系

(6)违反自愿法律行为的效果:

①意思形成不自由的:胁迫、欺诈订立的合同可撤销(损害非国家利益)或无效(损害国家利益)。

②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重大误解的行为可撤销。

③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无效。

④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与其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效力待定;所立的遗嘱无效。

▲3.诚实信用原则[1]

(1)内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信。

(2)功能:

①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及法官裁判的依据。

②法官解释合同、遗嘱等法律行为,进而调整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冲突的原则和依据。

③法官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原则和依据。

(3)在民法中的体现:

①留置权人行使权利的限制——留置物可分时的合理留置义务。

②债权人的不真正义务——积极减少损害的义务。

③婚姻无效原因补正后主张无效婚姻的禁止。

4.过错责任原则——没有过错肯定就不承担责任,有了过错还要再看其他的要件。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主要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也有过错责任原则,如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物的瑕疵,造成受赠人受损。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

5.私权神圣原则——人格完善的基础、抵制非正当国家干预的工具

6.权利本位原则

7.公序良俗原则[2]——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为违背公序良俗。

8.绿色原则[3]——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