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简答题)
1.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的特征:
二、法人的分类
(一)公法人与私法人
1.,是指以公法设立的法人、由国家或者公共团体设立的法人、与国家有特别关系并受其保护以及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者政府职能的法人,其设立或者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社会的利益。
2.,是指依私法设立的法人、由私人设立的法人,与国家无特别利害关系以及不行使国家权力的法人,其设立和活动的目的是为了私人利益。
3.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别:
(1)私法人是根据私法规范并基于私人设立行为而成立的,而公法人大多数是基于一种公权力行为。
(2)公法人可以行使主权者的强制手段,而私法人因彼此地位平等而无实施强制手段的可能。
(3)私法人必须有自己的章程,而公法人活动的依据是宪法,不可能有自己的章程。
(4)法律要求多数私法人成立须经登记,而公法人成立一般不要求登记。
(5)私法人一般要求一个意思机关,而公法人没有这样的机关。
(6)公法人存在的目的在于行使国家权力或者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一般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而私法人有的为营利,有的则为公益,其行为与其成立宗旨有关。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2016年已考名词解释)
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分类的标准是法人成立的基础:凡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为;而以财产为基础成立的法人为财团法人。
2.社团法人的典型例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3.财团法人的典型例子:诺贝尔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
(三)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法人
1.根据法人是否从事经营性活动并且是否将经营所得分配给其成员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
2.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成为,即不仅从事营利事业,而且还向其成员分配利益。
3.不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虽然从事经营活动但其经营所得并非用于分配给成员之目的,而是为扩大目的事业的法人成为。它又分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两种。中间法人是指,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例如同乡会等。
4.注意:公益法人并非一定是不从事经营活动。只要不向成员分配利益,即便从事的是经营活动,也是公益法人。
(四)我国关于法人的分类
我国《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8]
1.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成立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2.机关法人,是指具有独立财政预算经费、从事国家管理职能或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都是机关法人。机关法人可以以平等民事主体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比如政府采购。
3.事业单位法人,是指具有国家或者地方财政支持、从事国家管理职能之外的服务于公众的非经营性活动的组织,例如学校、医院等。
4.,是指在机关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外的、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团体法人。
▲三、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简答题)
续 表
四、我国法上法人的设立方式
五、法人的分支机构
1.法人分支机构是以法人财产设立的相对独立活动的法人组成部分。
2.法人分支机构与子公司不同。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独立承担责任。而法人的分支机构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进行民事活动所发生的债务和所承担的责任,由所属法人承担责任。
3.法人分支机构不是法人的机关,而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人的机关一般包括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监督机关。其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而法人分支机构是在法人总部之外实现法人职能的法人分部,例如分厂、分店、分公司、分行、支行等。
4.法人的分支机构分为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分支机构和不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分支机构。前者应在所在地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签订合同,在诉讼中享有诉讼能力,可以单独做原告,但其责任由法人承担。后者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具有诉讼能力,其责任直接由法人承担。
六、法人的代表和代理(了解)
1.代表——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代表人是法人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单独的民事主体。因此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只出现了两个民事主体,即这两个法人。但是如果一个公司的业务员和另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一个合同,则出现三个民事主体,即两个法人和其中一个的代理人。代表的时候,代表人本人是法人的一部分;代理的时候,代理人不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是法人之外的另外的一个主体。在我国,一个法人只能有—个人做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章程选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
2.代理——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以法人名义所为的法律行为都属于代理范畴,约束法人和第三人。(董事长所为的是代表行为,业务员所为的是代理行为)
七、法人责任
1.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受侵害时,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3.法人人格否认,把法人当工具,从事不法行为,揭开公司面纱,股东承担责任。
4.法人分立的,分立后的法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5.法人合并的,合并后的法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公司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6.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法律效果——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