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非法人组织与个人合伙
▲一、非法人组织[9]
1.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10]非法人组织不同于自然人,它必须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场所,是具有组织特性的组织体。非法人组织也不同于法人,它没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是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一种社会组织。
2.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11]
3.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1)依照法定程序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12]
(2)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不论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都要求拥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固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负责人,使之能够以该组织的名义对外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
(3)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非法人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因此它应该有与其经民事活动相适应的财产或经费,作为其参与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和财产保证。需要注意的是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或经费,与法人的财产和经费有严格的区别,非法人组织只能相对独立地占有、使用或处分该财产或经费。
(4)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非法人组织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3]
4.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1)出现下列情形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①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②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14]
(2)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15]
二、个人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1.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2.个人合伙本质上是自然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个人合伙不是非法人组织,没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合伙人对合伙产生的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个人合伙的特征:
(1)合伙人为两个以上自然人。
(2)个人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4)合伙人对合伙产生的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个人合伙的内外部关系
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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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的分类
1.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1),是指以契约为纽带结合起来并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合体。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这就是民事合伙。,又称合伙企业,是指从事较为固定的营利性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自然人团体。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就是合伙企业。
(2)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区别:
①民事合伙是一个契约性共同体,而商事合伙则是一个具有主体性的组织体。
②民事合伙不一定是营利的,至少不是从事固定性营利活动的,但商事合伙则从事较为固定的营利活动。
③民事合伙一般不涉及商号,而商事合伙必须有商号。
④商事合伙需要商事登记,可以建立分支机构。而民事合伙不需要商事登记,也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⑤在对外关系上,民事合伙的合伙人必须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执行业务,否则,效果不归全体合伙人。而商事合伙则实行代理制(或者代表制),只要以合伙组织的名义从事行为,行为结果就归合伙组织。
⑥民事合伙全体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没有有限责任。商事合伙中的有限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都会出现有限责任。
2.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2006年已考简答题)
(1)是指所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事务执行,并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不参与合伙的事务执行,对合伙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
①合伙人构成不同——有限合伙中存在有限责任人与无限责任合伙人的区分。
②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出资。
③是否参加也不同——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④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不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在普通合伙,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⑤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⑥解散不同——有限合伙无普通合伙人时应解散。而普通合伙人只有一个合伙人时应解散。
3.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1),是指合伙中的所有合伙人均公开其姓名,不仅出资、分配利益,而且参加经营管理活动,并就合伙组织的债务对第三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显名合伙是合伙的典型形式。,是指在合伙中存在这样的合伙人:合伙人不公开其姓名但分配利益,不参加经营管理活动,并且仅仅以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种人称为“隐名合伙人”。有至少一名隐名合伙人的合伙为隐名合伙。
(2)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的区别:
①隐名合伙中至少有一名不公开其姓名的隐名合伙人,而显名合伙中的所有合伙人均公开其姓名。
②隐名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而显名合伙中的合伙人参加合伙的经营管理活动。
③隐名合伙人不能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④隐名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显名合伙人就合伙组织的债务对第三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