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劳动纠纷卷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聘用通知已发出 随后撤销应赔偿

经典案例

陆小姐原在一家装饰材料公司工作。2007年12月14日,她接到上海某进修中心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聘用通知书。通知书上详细告知其报到日期、时间、地址及电话和联系人,并列明陆小姐的职位、所在部门、试用期及月薪等具体条款,另在报到须知中载明:“根据您目前的情况,我们希望您尽快办妥您现公司的所有辞职手续。”陆小姐遂于第二天向原公司提出辞职,并于当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原公司也出具了退工证明。不料,随后陆小姐又接到进修中心撤销录用的电话通知。

2008年1月30日,落入失业境地的陆小姐向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查,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因录用单位系民办非企业组织,非仲裁的适格主体,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陆小姐遂将进修中心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35000余元。进修中心认为,劳动者辞职依法应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按陆小姐在原单位开具的退工单的时间看,她在一个月前就向原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不能认为不录用陆小姐而致其遭受到经济损失,不同意陆小姐的诉请。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进修中心不录用陆小姐的行为有违法定诚信义务,造成陆小姐一定时间的失业状态,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陆小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据此,法院判令被告某进修中心赔偿陆小姐经济损失24000元。

法律解析

聘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按《合同法》第19条规定要约不得撤销有两种情形: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案聘用通知书上所述情节与法律规定的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形相符,故录用单位撤销录用的行为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受一个月提前通知期的限制,法律并不否认在此种情形下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同时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6条、第19条、第42条,《劳动合同法》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