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女工被辞退 公司违法须赔偿
经典案例
2002年6月,任某进入合肥一家通信公司从事营业员工作,2002年7月 29日,任某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历任营业员、店长等职务。2011年6月,因任某授权卖出的手机,低于公司内部规定的控制价格,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对任某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罚,任某缴纳了罚款500元。第二个月,公司就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口头解除了与任某的劳动合同关系,自此任某未再到公司上班。随后,任某向公司递交申请,希望与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被公司拒绝。
任某在向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要求裁决通信公司支付任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报酬并补缴2002年6月至2007年3月社会保险费。但是由于任某是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低价销售内控手机,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最终仲裁委裁决驳回任某的申诉请求。任某又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任某当时经医院诊断怀孕,并于2011年8月8日做人工流产手术,享受流产津贴。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以低于公司内部规定的控制价格销售手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任某当时怀孕,公司以上述理由作出解除与任某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显然不当。2012年5月16日,法院判决通信公司向任某支付各类经济补偿48212.5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原告任某是合肥一家通信公司的营业员,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任某当时怀孕,公司就解除了与任某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29条第3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通信公司向任某支付各类经济补偿48000余元。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29条、第8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