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劳动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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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怀孕被降薪 诉至法院获赔偿

经典案例

张女士于2010年1月入职一家科技公司,任项目管理工程师。期间,公司无故拖欠她11个月的工资差额12100元,并扣发产检期间的工资。2010年,没有为她安排年休假。她提出辞职并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6万余元。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在2010年7月收到业绩考核通知,但其被降薪的处理2010年3月即作出,而2010年3月张女士已经怀孕。综合看来,张女士被降薪并非由于公司的业绩考核,法院支持了张女士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关于产检工资,由于张女士提供了经公司有关领导签字的休假申请单,标注事由为产检,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张女士产检工资。再加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科技公司共需支付张女士2.9万余元。2013年4月,法院判决张女士获赔2.9万余元。

法律解析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因张女士怀孕被该科技公司降薪并扣发产检期间工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张女士提出并要求经济补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和第4项的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案提醒:劳动者主动辞职能否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首先要看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约的情况,其次要看辞职原因是否确为单位违法违约。如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