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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同工不同酬 员工维权获支持
经典案例
张某于2003年5月调入某县盐业公司。2006年,张某发现,自己和其他同类职工的浮动工资累计每月相差642元。在向公司要求增加浮动工资遭拒后,张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2006年6月30日,仲裁部门作出裁决,盐业公司自2005年1月1日起给张某每月增资642元。盐业公司不服,以张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定张某月增资标准为316元。庭审过程中,张某提起反诉,以其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请求法院判令盐业公司补偿其工资差额,并重新计算其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盐业公司应当给予张某与其他同类职工同等的工资待遇,遂判决盐业公司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张某的月增资标准确定为642元,并给予其与其他同类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2007年1月23日,法院审结这起工资纠纷案,该县盐业公司职工张某要求同工同酬的诉请获得支持。
法律解析
本案中,原告张某发现自己与其他同类职工相比,每月工资少600多元,要求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根据《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