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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丧事帮工砸伤眼 未授意事主也担责
经典案例
2006年2月26日,涂某三兄弟为其父办理丧事,同村的冯某前去帮忙,主人安排他第二天早上帮忙抬丧。当晚,冯某看见专门负责燃放鞭炮的人抱着一叠鞭炮出来准备燃放,便接过鞭炮帮着燃放,不料被鞭炮溅起来的泥块砸中左眼,致左眼球钝挫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帮忙燃放鞭炮的性质属于帮工,因为办丧事的主人在当时人多事杂的情况下不可能表示同意或拒绝,但冯某在燃放鞭炮时未及时避让,对此造成的损失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担责70%。涂某三兄弟作为被帮工者承担次要责任,担责30%。2006年12月25日,法院判决办丧事的主人承担30%的费用,赔偿受害人1.2万余元。
法律解析
生活处处有危险,事事都要讲安全。本案中的冯某为帮涂某三兄弟为其父办丧事,由于冯某在放鞭炮时未注意安全,被鞭炮溅起的泥块砸中左眼,造成七级伤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法院判决受害人承担主要责任,担责70%,被帮工人承担次要责任,担责30%。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7条,《民法通则》第1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