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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有重大过失 雇主可依法追偿
经典案例
陈某系车主,雇请曾某为其开车。2010年6月4日,曾某驾车为陈某拉货时与孙某驾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孙某受伤。事故经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认定曾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孙某于2010年6月21日向法院起诉,法院判令陈某、曾某连带赔偿孙某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陈某支付完全部赔款后,向曾某索赔遭拒。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曾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且没有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可以认定其在本起事故中存有重大过失。原告向被告追偿,要求其返还原告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被告在本起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确定原告行使追偿权的份额为实际支付给受害人赔偿款的40%。2012年3月,法院判决被告曾某支付原告陈某垫付赔偿款的40%,共计8万余元。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原告陈某向被告曾某追偿,要求其返还原告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款,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