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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劳动突发病 雇主不需担责任
经典案例
2007年6月26日,被告某建设集团甲分公司与某镇人民政府签订了一份农田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大塘除险加固工程。同年9月,原告郑某到被告工地上做工,报酬75元/天。同年9月30日下午,郑某在施工中突发脑溢血昏迷在工地上,现场工友立刻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抢救,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后脱离危险在家休养。同时医院出具证明,证明郑某尚需治疗费5万多元,被告某建设集团甲分公司在治疗中已支付了郑某医药费24000元。为此郑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医疗费30000元。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郑某与被告某建设集团甲分公司之间构成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突发疾病所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并非因被告未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所致,是原告自身因素所造成。原告身患高血压且长年未医治,导致在工作中极易发病。因此,原告发病与其为被告提供劳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发生的医疗费不应由其雇主负担。2008年8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郑某要求被告某建设集团甲分公司支付其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本案中的原告郑某与被告某建设集团甲分公司之间构成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郑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突发疾病,是原告自身原因所造成,与被告提供劳务没有因果关系,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郑某要求被告某建设集团甲分公司支付其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