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劳动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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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雇工无资质 发包方担连带责

经典案例

2013年4月1日,被告某医院将其办公楼装修工程中的敲墙砖、地面砖和地面砖、墙砖铺贴工程发包给被告余某,双方签订了《常德市某医院分项工程合同书》。后被告余某又将敲墙砖、地面砖的工作分包给被告杨某,由其组织人员施工,余某按照与某医院约定的价格和杨某结算。2013年4月20日,杨某安排原告张某清洗墙面,张某在使用人字梯时因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导致人字梯倒塌而摔伤。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余某承接了某医院的室内装饰工程后将敲墙砖、地面砖的工作分包给被告杨某,双方已建立了合同关系。被告杨某安排原告张某清洗墙面,并由其支付报酬,法院认定原告张某是受雇于被告杨某从事雇佣活动,双方已形成劳务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医院将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装饰资质的被告余某,余某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杨某,两被告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且其对安全生产仍负有监管之责,故被告某医院、余某应当与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张某在使用人字梯时未采取加固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其应承担本案的相应责任。2014年8月,法院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7万元,被告某医院、余某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张某自行负担。

法律解析

本案中,被告杨某雇佣原告张某清洗墙面,张某被摔倒致伤,雇主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某在使用人字梯时未采取加固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因被告医院将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无装饰资质的被告余某,余某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杨某,两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均有一定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7条,《侵权责任法》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