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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自负系违法 雇员受伤雇主赔
经典案例
2009年6月16日,周某经人介绍到李某承包的某高速公路一路段打工,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在工作中如果周某人身受到伤害,李某不负赔偿责任。6月21日下午,周某在搬运石头过程中不慎扎伤右手,经诊断为中指末端骨折。遂于当天做了右手中指末节缺损清创腹部转移修复术,周某共住院15天,支出医疗费4800元,期间李某支付医药费800元。经鉴定,周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在李某承包的路段打工,通过向李某提供劳务而获取劳动报酬,双方雇佣关系成立。虽然原被告约定工伤自负,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约定无效。2010年6月30日,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判决雇主李某赔偿周某经济损失1.5万余元。
法律解析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中,雇主李某为了规避风险在雇佣周某时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在工作中如果周某受到伤害,李某不负赔偿责任。该免责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53条第1项合同中的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7条,《侵权责任法》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