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劳动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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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马路被撞身亡 获赔不足雇主补

经典案例

某企业院内环境卫生打扫工作由村民老孙等人负责,企业每人每月发放500元工资。2013年3月,为迎接合作伙伴的参观考查,经理让老孙找临时工,负责打扫老孙等人所打扫区域之外的院外路面。临时工每天报酬为50元,由企业将临时工的报酬打入老孙账户,由他发给临时工。40多岁的李某被老孙找去清扫路面,2013年3月6日,李某在路边倒垃圾时,被赵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3月15日,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李某家人与赵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各项损失111235元。随后李某家人又找到企业商讨赔偿之事,企业认为,人是老孙找的,工资也是老孙发的,李某与企业没有雇佣等任何法律关系。再说车手已经赔偿,赔偿之事更与企业无关。李某家人不服,将企业和老孙诉至法院。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通过老孙找到李某,将李某分配到属于其管理的路面打扫卫生,并发放相应的报酬,企业与李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由于李某所受伤害是由雇主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李某家人在提起本次诉讼之前已通过调解从肇事方赵某处获取赔偿款111235元,但是第三人未能足额赔偿,依据法律规定,李某家人有权利选择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扣除从赵某处获取的赔偿款。2014年2月,法院依法判决:企业赔偿李某家人各项损失共计114394元(225629元-111235元),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驳回李某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本案中,该企业雇佣李某扫马路时被撞身亡,在肇事者赵某赔偿不足时,其家人又将该企业告上了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肇事方在赔偿不足的情况下,李家人有权利选择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要扣除其已从肇事方赵某处获取的赔偿款。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