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被蜂蜇身亡 雇主承担三成责
经典案例
2012年1月25日上午,刘某受雇于卢某在其自留地上从事拆除猪舍、清理田地、挖果树坑等农活。在从事上述雇佣活动过程中被蜂蜇咬后发生昏厥,事后刘某被送往厦门市第二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医生诊断其为过敏性休克致死。事发后,卢某向死者家属支付了20000元。事后,刘某的家属将卢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卢某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等共计70余万元。
法槌定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系在为被告卢某提供劳务过程中被蜂蜇伤后致死,且卢某事发前已知道案外人何某在其耕地上养蜜蜂,并意识到蜜蜂可能给其雇员造成伤害。故卢某作为雇主,应对刘某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法医毒理学的相关理论,“蜂毒的大鼠LD50约为6mg(每次蜜蜂蜇伤约放出0.1mg蜂毒),据此推算人体要达到这一剂量需要蜇伤数千次才能致死。因此,被蜇人的死因不仅在于毒素的本身量,而在于蜂毒引起的过敏反应,可产生过敏性休克或急性喉头水肿致死”,刘某被厦门市第二医院的医生诊断为过敏性休克致死与此表述相一致,刘某被蜂蜇伤后致死与其自身体质对蜂毒过敏有重大关联性,故酌定刘某自身应承担70%的过错责任,被告卢某应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30%的过错责任。据此,法院判令卢某赔偿刘某家属各类损失共计24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卢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雇佣刘某从事劳务,应当确保刘某从事劳作过程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害。刘某在生产劳动过程中,被卢某耕地旁的蜜蜂蜇死,作为雇主卢某未及时清理危险源,对刘某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卢某理应对刘某的死亡按照相应的责任比例承担民事赔偿。因此,卢某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013年8月,二审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雇主因未及时排除危险源,应承担3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24万余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雇主卢某雇佣刘某从事劳务,由于未及时清理放置在其耕地上的蜂箱,导致刘某在劳动过程中被蜜蜂蜇伤过敏身亡,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规定,法院酌情判决卢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赔偿原告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共计24万余元,是较为合理的。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35条、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