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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伐树砸死人 买主雇主共担责
经典案例
2009年8月,张某购买了某镇的一些杨树,并将这些杨树承包给了张某某砍伐。同年8月26日,张某某雇了几个民工帮助伐树。张某到现场帮忙并维护伐树现场安全。下午5时左右,刘某走到伐树现场时,不听劝阻执意通过,恰好被伐倒的树木砸伤,构成二级伤残。2010年3月19日,刘某经医治无效死亡。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张某某明知伐树具有高风险,却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将路过的刘某砸伤及经医治无效死亡,对该事故的发生,二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现场有人劝阻的情况下,却仍然抱着侥幸心理通过,对该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2010年10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张某某分别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3万余元的50%,即5.6万余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无论是被告还是受害者本人,均缺乏安全意识。被告明知伐树具有高风险,却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受害者在大树将倾的情况下,还存在侥幸心理通过,其结果也只能是树倒人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1条、第17条,《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