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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施工被砸伤 雇员雇主都赔偿
经典案例
2011年7月16日,王某在施工中不幸被上方掉落的工具砸伤了右脚,后赵某等人将王某送往医院检查,住院21天,共花去医疗费用11813.95元。后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一纸诉状将雇主赵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赵某支付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22693.95元。另查,在王某受伤后,赵某先后为其支付8400元医药费。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某组织原告等为他人建造民房,原告与被告赵某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法律关系。因此,作为雇主的被告赵某负有对工人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作为雇员的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对自己的受伤未尽注意义务,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分别承担20%和80%的民事责任。2012年1月12日,法院判决被告应承担原告损失80%的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7123.45元。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法律关系,依法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7条,《民法通则》第131条,《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