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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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本条例。

【释 义】

博物馆事业发展到今天,其区别于其他文化机构的特征愈益显现出来。这是各国为博物馆制定专门法律(标准)的重要动因。就根本特征而言,博物馆机构同时运行着两个不同的系统。一是封闭或半封闭系统,博物馆作为托管者,其工作对象是人类和自然历史发展进程中那些弥足珍贵的、不可再生的遗产,它有责任为了今天和子孙后代的利益收集、记录、保存、研究这些遗产的信息与价值,保留下这部分人类和自然的重要“基因”。二是一个开放系统,博物馆作为公共文化机构,其服务对象是多元化的人民大众,它有责任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让文化和自然遗产资源真正得到分享、认知和欣赏。通过立法,博物馆可以更有效地在上述两个系统中充分发挥功能。

不同国家制定博物馆相关法律(标准)的目的和侧重点存在着一定差异。例如作为亚洲博物馆事业较为发达的日本和韩国,其博物馆法律制度主要是在教育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日本《博物馆法》的总则规定:“本法是根据《社会教育法》(1949年法律第207号)之精神,规定博物馆的设立与经营之要项,以谋求其健全的发展及贡献国民教育、学术及文化发展之目的”。该法侧重于解决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建立博物馆的登记注册体系,二是保证政府支持公共博物馆、私人博物馆的税收优惠,三是建立全国性的博物馆学艺员资格认证体系。伴随着上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博物馆数量的井喷,日本文部省于1973年出台了类似我国政府部门规章性质的《关于公共博物馆设立与管理标准》,以期在政策层面上对《博物馆法》的相关内容加以细化,目的是在博物馆建设数量快速增长的形势下保证其发展质量。

韩国《博物馆法》的指导原则,同样源自1980年韩国宪法中有关终身教育的规定和1982年颁布的韩国《社会教育法》。鉴于终身教育被写入了韩国宪法,韩国《社会教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就再次明确“博物馆和图书馆是社会教育机构”。在博物馆数量迅速增长及其专门化要求不断提高的背景下,韩国继续在博物馆领域开展了一系列立法工作。1984年韩国《博物馆法》正式颁布实施,明确了管理博物馆各相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要求。该法第二章明确规定“博物馆的首要使命是社会教育”。该法随后历经1989年、1991年、2007年和2013年四次修改,不断明确和完善了博物馆的业务范围、博物馆登记制度和资质管理等一系列具体的法律问题,构成了当今韩国博物馆政策的法律基础。

法国2002年颁布的《博物馆法》,是在其他已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侧重解决博物馆收藏品知识产权的细化规定问题,因为在欧美国家,国际博协《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所确定的原则被认为已经涵盖了博物馆领域的社会要求和专业要求,而且影响力巨大,故不在本国法律中作为重点强调。

世界博物馆的发展轨迹显示,其雏形阶段主要是以珍奇异物收藏所的面貌出现的。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使博物馆开始被赋予了特定研究领域和有限的社会开放功能,17世纪欧洲首先开启了为公共利益而建立博物馆的新时代,而今天博物馆又日益成为具有复合型特征的文化机构。虽然中国早期的博物馆基本属于西方文化的舶来品,但这种外来文化现象在被移植的同时也始终为中国政府、知识分子甚至实业家所不断改造,以期与不同时期政治和文化诉求紧密结合,并由此建立和发展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博物馆认知和实践体系。这一点从1905年张謇建立南通博物苑以来的100多年的中国博物馆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印证。然而,今天的博物馆无论属于哪个国家,处于怎样的管理体制,具有多大的规模,代表着什么学科,都要努力形成以下共同的特征:博物馆是开放的社会文化机构,博物馆的基本哲学是“人与物”的结合,博物馆承担着收集、保护、研究、解释和传播的使命,博物馆不是纯粹的收藏机构、科研机构和一般意义上的群众文化机构。精深的文化底蕴是博物馆的精髓,而生动形象、喜闻乐见是博物馆的重要外在表现。高雅而不深奥、轻松而不浅薄、平和而不庸俗是现代博物馆应当具备的品格。

本条作为《博物馆条例》的立法目的,把国际博物馆领域的普遍共识置于中国的国情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教育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依据这些法律法规,本条例的立法目的规定为“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体现了我国宪法的要求并与相关法律进行了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