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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博物馆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在博物馆管理方面的职责】
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释 义】
当代博物馆发展有两个特征,一是博物馆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其价值取向、功能设置、行业伦理、业务规范更趋标准化,博物馆法规政策在一些核心领域(如藏品保护和处置、博物馆的公众态度和责任)的规定更趋统一;二是不同学科类型、办馆主体、运行管理模式的博物馆的发展更趋多元。所以,各国通用的做法是,由政府或行业组织为博物馆确定若干最低标准,让博物馆在具体运行中发挥特色和优势。这是各国都在政府中设立专门的博物馆管理机构或授权第三方机构代行博物馆管理职责的原因所在。所不同的是,各国会根据自身文化和自然遗产特点和本国的治理体制来建立这些机构,有的设在教育部、文化部,有的设在环境部或遗产部。根据我国的国情,国务院在《国家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9〕24号)明确,国家文物局的主要职责包括:拟订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博物馆管理的标准和办法,指导全国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等。与此相应,在地方,则由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有的也承担着博物馆或者博物馆藏品、博物馆安全等方面相关管理职责。因此,《博物馆条例》在本条确定文物主管部门为博物馆的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