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税收优惠】
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法设立博物馆或者向博物馆提供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释 义】
博物馆属于非营利组织,对非营利组织给予税收优惠是世界各国的通用做法。随着对其重要性认识的逐步深入,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都为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本条分两款明确规定了对博物馆机构和捐赠博物馆的团体和个人实行税收优惠。
各国在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中普遍存在着共性,这对建立博物馆特别是非国有博物馆的税收激励机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此可做如下理解:
一、税收减免是对博物馆进行税收激励的根本措施。博物馆理应获得税收优惠,这一点已经得到各国公认。税收减免是所有税收优惠的首选,在这里税收减免对象既包括了博物馆机构本身,也包括企业和个人等捐赠者;既涉及所得税、财产税,也包含遗产税、赠与税等等。
二、要通过法律法规对博物馆非营利性的具体标准和特征进行界定,统一限定博物馆免税的范围,保证博物馆的非营利性,避免税收减免政策被滥用。
三、以公益性为原则确定博物馆税收减免政策,确定给予何种税收减免的标准,这种待遇同样体现在博物馆机构本身和捐赠者上。
四、要严格区分博物馆的经营性收入与非经营性收入。博物馆在限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以贴补公益事业的发展是值得提倡的行为,但只有博物馆的非经营性收入才能获得免税也是通行的原则。
五、要将捐赠者的税收减免实行个人与企业的二分法原则。捐赠者的税收减免待遇因个人还是企业而有所不同,一般企业捐赠的税收减免待遇要低于个人捐赠的税收减免待遇。
六、建立博物馆的税收管理制度。这主要体现为免税资格认定制度与财务监督制度的建立。
据统计,美国是世界上民间捐赠比例最高的国家,捐赠收入占整个非营利组织收入来源的19%。而英、法、德、日这四个发达国家则分别只占12%、7%、4%、1%。在个人捐款数额方面,美国也是拔得头筹。美国个人捐款占到非营利部门收入总额的13.9%,而相同的情况在英国为6.5%,法国为3.8%,德国为2.1%。美国的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值得我们研究借鉴。
我国现行的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是上世纪90年代伴随着税制改革产生的。二十多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有关非营利组织税收减免的法规和政策,以此作为杠杆推动非营利组织适应社会转型中所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
早在1996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该《规定》在第二条“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指出,为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博物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1999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捐赠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第二十六条规定:“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2001年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该《通知》第二条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近几年,国家在税收方面的法规政策更是密集推出,其中若干新规定对作为非营利组织的博物馆和博物馆的捐助者而言意义重大。
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博物馆的收入只要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中所列项目,均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应地,组织机构向博物馆提供捐赠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视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金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向博物馆提供捐赠的支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视作对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并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博物馆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在较大程度上推动我国现行非营利组织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系统化,精细化,更具操作性。以此为基础,博物馆机构本身在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均将得到进一步清晰明确,税收激励机制更加多元化和多层次。博物馆的捐助者在《公益事业捐赠法》之下的具体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将得到更好的衔接,社会捐助博物馆的规模将整体提升,监管机制将进一步完善,从而为博物馆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更有效的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