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运行经费保障】
国有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
国家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为博物馆提供经费,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释 义】
纵观所有国家的实践,国有博物馆作为一个国家和地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托管者,都是公共财政重点支持的对象,至少在藏品征集、基础设备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予以切实保障。这既是政府的义务也是国有博物馆享有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有博物馆的建设和发展是文物保护事业中的一项具体工作,据此《博物馆条例》本条第一款作了衔接性规定。非国有博物馆是由政府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出资举办的。为保证博物馆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其收藏、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作为举办者理应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本款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各国管理非国有博物馆的惯例做出的规定。
与此同时,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为博物馆提供经费,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这对博物馆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意义尤为重大。
博物馆属于公益性事业,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帮助,这是世界上所有博物馆发达国家的普遍共识,也是中国博物馆未来发展的趋势。社会资金是博物馆发展的重要社会资源之一。尽管博物馆在利用社会资金方面因各自国家博物馆管理体制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但对社会资金的利用却是相当普遍的。
在美国这样一个博物馆管理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有专门研究报告显示,该国几乎所有博物馆都接受来自社会的资金。即使在一些公立博物馆资金构成中,社会资金也占有相当的比例,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组成部分。以史密森学会为例,它是美国以公共财政为主要支柱的最大博物馆群落, 2007年其所属博物馆资金构成比例分别为联邦政府拨款占59%,其他政府部门和私人赠与占19%,政府补贴与契约收益占11%,投资收益占6%,商业投资占3%,其他收入占2%。不难看出,社会性资金几乎占到博物馆资金的30%以上。而美国私立博物馆中,大都会艺术博物馆的社会资金构成则更具有代表性。根据大都会博物馆2006~2007年的报告,该年度博物馆近3亿美元总的收入、资助和让渡中,门票收入近2600万、会员费约2400万、捐助及补贴等占5000万、来自纽约市的拨款约2700万、基金会资助近6000万、附属活动收入(包括商品广告推销、餐饮等)约1亿600 万,其他收入约占700多万。这一资金构成显示,社会资金已经成为该馆资金构成的主体,而政府资金仅占有很小的一部分。
法国是一个博物馆管理集约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与我国博物馆管理体制有不少相近之处。在法国,除了由非营利团体(如基金会、社团组织等)创建的博物馆,更多博物馆是由公共资金运营的。即使如此,社会资金在国有博物馆的资金构成中也占据了相当的地位。卢浮宫作为国立博物馆,除政府资金之外,社会资金在该馆资金构成中地位日趋重要。除门票收入,该馆还积极争取和接受来自外部的捐助。卢浮宫在展厅的修复方面就曾得到日本的资助,临时性藏品修复方面则更多地得到一些私人捐助。
在英国,同样属于国立博物馆的大英博物馆,资金主要来自政府,但社会资金在博物馆资金构成中也占有一定的比例。该馆2006-2007年度报告显示,其收入既有来自英国文化、媒体和体育部拨付的补助金,也有通过开展商业、筹资等活动获得的收入,收入构成具有混合性特征。
有研究表明,国外博物馆利用社会资金有三个方面的共性特征,一是在西方一些博物馆发达国家,博物馆对于社会资金的利用是非常普遍的,而且博物馆对社会资金的利用呈现出逐步加深、日趋多元化的趋势。这反映出包括博物馆在内的社会各方对于博物馆利用社会资金已经形成了共识;二是社会资金已经成为博物馆资金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社会资金已经对博物馆构成了实质性的支撑,成为博物馆发展所不可缺少的助力;三是博物馆在利用社会资金方式和手段方面相对比较丰富。除门票之外,博物馆还通过争取和接受捐献、从事投资、开展经营活动、获取会员费等方式利用社会资金,并在这些方面取得了相当的成效。
我国博物馆与国外博物馆利用社会资金的状况存在诸多差异。一是社会资金的利用程度不同。国外博物馆对社会资金利用较为普遍,而我国博物馆总体上对社会资金的利用程度普遍较低而且不同博物馆之间的差别较大。二是利用社会资金的方式与手段不同。国外博物馆利用社会资金的途径相对较多,而我国博物馆利用社会资金途径少,免费开放以后经营性收入成为许多博物馆的唯一自营收入渠道。三是社会资金利用的稳定性不同。国外博物馆将向社会募集资金视为博物馆发展的一项战略和长期的行为,以保证社会资金来源的相对稳定,而我国博物馆在利用社会资金方面则缺乏系统的战略和常态化的努力,社会资金的利用更多地处于一种偶发的状态。四是在资源利用的取向不同。国外博物馆侧重对社会资源的利用,甚至包括对他国资金的利用,其资源利用取向是外向型的,而我国博物馆则过于集中在对自身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利用取向主要属于内向型的。造成上述这些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博物馆历史传统因素、思想观念因素、体制因素、资金配置机制、宏观环境因素等,但来自思想观念和法律与政策方面因素的影响最为突出。
本条第二款在博物馆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方面再次重申了政府的鼓励态度,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六条关于“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的规定做了法律上的衔接,同时延续了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国家鼓励博物馆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的提法。鉴于我国博物馆在利用社会资金方面尚属于探索阶段,所以具体操作中一些博物馆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值得充分研究与合理借鉴。
关于《博物馆条例》实施后,文化部2002年发布的《博物馆管理办法》适用的有效性问题,需要加以辩证地来认识。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改革和发展的时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完善、同步及无缝对接需要一个过程。《博物馆条例》生效以后,现有规定与《博物馆条例》不一致的,一律以《博物馆条例》为准;原《博物馆管理办法》里与其相抵触、明显不一致的随即自动废止。考虑到由于《博物馆条例》与《博物馆管理办法》在效力层级、涵盖内容及规范面的广度和深度上均存在差异,因此,在实践中,《博物馆条例》里没有涉及的具体内容,而《博物馆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且与《博物馆条例》不相冲突的仍可在实践中加以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