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商事法律制度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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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非洲外汇法律制度

所谓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国家机关,通过立法和设立市场规则,对在其境内和管辖范围内的本国和外国的机关、企业、团体、个人的外汇买卖、外汇收支、外汇借贷、国际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进行的组织、协调、制约和控制等管制措施的制度。

虽然各国对本国的外汇管制属于一国内政范畴,但管制范围、管制手段等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应遵守国际上的相关规则。《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根据该协定成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给各成员国设定了义务,成员国应当遵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之一是协助建立成员国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帮助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8条和第14条规定了成员国外汇管制方面的义务,包括各会员国未经基金同意,不得对国际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会员国之间货币的汇兑契约不得与该国按本协定所施行的外汇管理条例相抵触;会员国不得施行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种货币汇率制等。

一、相关法律与主管机构

非洲各国对外汇管理一般都有专门立法,通常叫做外汇管理法,主管机构一般由政府授权财政部、中央银行或另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尼日利亚、埃及、加纳、塞拉利昂等国由央行制定本国的外汇政策,南非、纳米比亚、莱索托和斯威士兰的外汇制度比较特殊,作为南非兰特共同货币区的成员国,执行南非《外汇管制法》统一规定。喀麦隆、中非共和国、刚果(布)、加蓬、赤道几内亚、乍得作为中非货币与经济共同体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主要以2000年4月29日制定的、2004年1月2日正式生效的《中部非洲经货共同体成员国外汇协调管理条例》为依据,该规定取代了各成员国原来的外汇管理办法。

表2-5 非洲国家外汇管理主管机构和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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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国外汇管制程度

根据外汇管制内容和严格程度的不同,可以把非洲各国的外汇管理制度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实行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

这类国家对非居民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支付和资本项目通常都会加以限制,包括摩洛哥、塞拉利昂和埃及等国。

摩洛哥货币为迪拉姆(Dirham)。人民币与迪拉姆不可直接兑换。摩洛哥国民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均不能建立个人外汇账户,也不能持有任何外汇现金。国民由于其商品或服务出口所得外汇均须出售给摩洛哥中央银行,如需进口商品或服务,或支付其他需以外币支付的费用,则需向银行申购外汇。对于外国人个人或企业,则可在银行建立外汇账户或可兑换迪拉姆账户,但外汇账户中的外汇入账后立即自动兑换成可兑换迪拉姆。如需提取外汇,外国个人或企业需向摩洛哥银行购买外汇。对于外汇买卖,摩洛哥建立有银行间的外汇买卖市场,而其他机构或个人则不得直接从事外汇买卖。摩洛哥外汇管理局授权有资质的银行为相关企业开设账户,企业可使用该账户用于国际交易中的外币结算,开设账户之后相关交易金额不需要再事先得到摩洛哥外汇管理局的批准。但是摩洛哥外汇管理局要求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企业必须遵守该局制定的详细的报告制度。

塞拉利昂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向央行申请获准,再由财政部长签发经营许可证,获准经营外汇的银行被称为“授权经营单位”(Authorized Dealers)。塞拉利昂通过这一措施,不但严格控制了经营外汇的金融机构数量,实际上也控制了外资在本国的外汇经营权。为了稳定塞拉利昂国内市场汇率,塞拉利昂中央银行采取每周三定期拍卖外汇的办法向市场供应外汇,央行的拍卖价格对商业银行、兑换所和平行市场的外汇价格有很大的指导作用,形成了一种货币政策。另外,塞拉利昂的出口商必须将外汇在自出口之日起90日内汇到塞拉利昂国内有关账户上,从而限制了出口商对外汇的使用。

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埃及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帮助下对金融体制实行了大胆改革:经常项下和资本项下实现外汇自由兑换;经济组织、居民可自由开立外汇账户;外汇收入可以自由汇出境外。这一措施的实施一度成为埃及经济开放政策、良好投资环境的一项重要标志。然而,自“9·11”以后,由于埃及国际收支持续逆差,外汇收入下降,外汇一直较为紧张。一般银行都规定了一次性兑换外汇的最高金额。外汇供应失衡,银行、外币兑换所将从市场买进的外币上交,外币卖出业务冻结,形成了外币有行无市、只进不出的局面。从2003年上半年开始,对出口企业实施强制结售汇制度。旅行社和宾馆等可直接向游客收取外汇,而不必事先将美元兑换成埃镑后进行结算;出口商、旅游收汇单位等必须将外汇收入的75%卖给银行。随着政局的动荡,埃及的外汇管理变得更加严格,2012年底,埃及央行施行新的外汇管理政策,开始通过拍卖美元的方式来控制市场美元的供应量,并且禁止居民携带超过10000美元或等值外币离境。但2014初埃及央行放松了个人汇出外汇的数额限制,宣布允许埃及境内个人2014年度一次性汇出最高10万美元的外汇。

(二)实行部分外汇管制的国家和地区

这类国家通常对非居民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支付不加管制,但对资本项目却加以限制,如尼日利亚、加纳、兰特共同货币区、坦桑尼亚、赞比亚、中非货币与经济共同体国家。

在尼日利亚,对于居民和非居民涉及无形交易和经常转移的外汇支付,在向银行提交证明材料、填写规定表格后即可办理,通常单笔交易不超过5000美元。银行可以为进出口商提供外汇贷款、外贸融资便利,接受外汇担保,弥补其资金缺口。对于参股尼日利亚公司,外国投资者可自由兑换外汇购买股份,且没有持股比例限制(除油气领域不能拥有100%股权外),对利润、红利的汇出和转移以及投资的收回等没有限制,只需向特许交易商出具资本输入证书CCI(Certificate of Capital Importation)即可办理。

加纳2006年《外汇法》第3条规定,个人只有根据本法获得加纳中央银行颁发的执照才可经营外汇业务。第15条规定,任何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由外汇支付的买卖,都必须通过银行进行;任何外汇的汇出或汇入都需要通过授权经销商进行;出口商如果没有把收入转移回国,将会违反本法并受到罚款或刑事处罚。

兰特共同货币区成员国内部之间外汇交易不受限制,与该区以外的外汇交易才受管制,但相对比较放松。成员国对经常项目项下的限制基本取消。对于居民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付需求,只需向授权交易商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就可办理。一般来说,货币区成员国对非居民投资所得的汇出没有限制。但由居民支付的外国贷款在汇出前需要先行批准。

坦桑尼亚政府已经接受了国家货币基金组织第8条规定的义务,经常项目下的外汇可实现自由兑换。大多数银行都可以从事本国货币和外汇业务,所有外汇和国内货币在坦桑尼亚国内银行间都可以自由划转。所有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都可以凭有效合同从自己的开户行兑进或兑出外汇,只须事先登记而无须专门批准。外资企业可享受赚得的外汇,利润和资本可以100%不受牵制汇出坦桑尼亚,外国股东所得股息和分红也可自由汇出。

1994年,赞比亚政府取消了外汇管制,汇率由市场调节,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下的货币都可以自由兑换,汇率完全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外国居民可在赞比亚外汇市场上自由兑换货币,外国投资者的利润及红利可兑换成外币并可自由汇出境。但是由于赞比亚货币不断贬值,国内经济不断恶化,2013年4月29日,赞比亚政府颁布了2013年第32号法令,《赞比亚银行条例》加强了中央银行对货币汇出的监管,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出口商、进口商、投资商应当开立外币账户,出口商在出口货物装船六十天内应把收入汇入该账户。第七条规定出口商应填写出口收入监管表。第八条规定,凡上述账户持有人外汇收入超过1万美元或等值于1万美元的其他货币,或者非上述账户持有人收入超过5千美元,应当提交进口和汇款监管表。通过金融机构持有外币账户的进口商或出口商,应在资金转入账户60日内提供进口货物的海关清关单或相关服务的条款的证明以释放账户内资金。第九条规定,当支付给进口商或出口商的价款超过1万美元或等值于1万美元的其他货币时,需使用电子汇款方式。当支付给进口商或出口商的价款超过10万美元或等值于10万美元的其他货币时,需使用由国际承认的三家信用评级机构其中一家评级为B+及以上的银行开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第十四条规定外币账户持有人每人每天在金融机构通过柜台交易提款不得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非账户持有人每人每天在金融机构提款不得超过1000美元。外汇管理局或汇款服务提供商不得对一个人提供出口外币汇款超过1000美元每天或者在一个月内最多不得超过5000美元。

中非货币与经济共同体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主要以2000年4月29日制定的、2004年1月2日正式生效的《中部非洲经货共同体成员国外汇协调管理条例》为依据。该规定取代了各国原来的外汇管理办法,其主要特点如下:国家从经济活动领域中退出,将外汇经营和转移管理职能转交给得到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中介;取消短期资本流动的监管和行政审批;经常账户交易支付自由化(包括商品和服务、可视物、外汇结构等);加强对银行在外汇操作和监管事务中的问责。

(三)名义上取消外汇管制的国家

毛里求斯金融市场自由、开放。外资银行经批准可以在该国注册营业;银行利率放开,由各商业银行自行决定;无外汇管制,当地货币卢比可与外币自由兑换。博茨瓦纳实施灵活的外汇管理政策,无外汇管制。

值得注意的是,外汇管制制度的政策性比较强,随着一国的政治及经济形势的变化,制度随时都可能发生变化,上述埃及的外汇制度由松到紧就是最好的实例。所以以上分类是根据近几年各国外汇相关的规定进行的,随着情况的变化,分类也可能会发生变化。

三、各国外汇制度的具体规定

(一)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

经常项目指本国与外国进行经济交易而经常发生的项目,包括对外贸易收支、非贸易往来和单方面转移三个项目。对外贸易收支是指通过本国海关进出口货物而发生的外汇收支。非贸易往来,又称劳务收支或无形贸易收支,包括货运、港口供应与劳务、旅游收支、投资收支和其他非贸易往来收支。单方面转移,包括本国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之间相互的无偿援助和捐赠,以及私人的侨汇和居民的其他收入。由于名义上取消外汇管制的国家不存在外汇管制的具体规定,实行部分外汇管制的国家对经常项目也持开放态度,所以对各国外汇制度经常项目的具体规定的讨论主要围绕实行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

1.对外贸易收支的外汇管制规定

在出口外汇管制中,最严格的规定是出口商必须把全部外汇收入按官方汇率结售给指定银行。出口商在申请出口许可证时,要填明出口商品的价格、数量、结算货币、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并交验信用证。对进口外汇的管制通常表现为进口商只有得到管汇当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银行购买一定数量的外汇。管汇当局根据进口许可证决定是否批准进口商的买汇申请。有些国家将进口批汇手续与进口许可证的颁发同时办理。

根据《塞拉利昂银行外汇交易管理条例》(Bank of Sierra Leon Regulations Govering Foreign Exchange Transactions)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塞拉利昂出口商可保留出口外汇收入,但是必须将外汇存在塞拉利昂国内。为此,央行通过商业银行(通常是外汇托收行)向出口商发放一份“出口表格”。“出口表格”必须附两个文件,即正本出口货物发票和发运前商品检验证书。这份表格必须由有关银行签章,并作为出口货物在港口放行的依据之一,成为央行通过有关商业银行控制出口商外汇回收的手段。出口商须在自出口之日起90天内将出口收汇汇到有关账户上。外汇回收时间可以延长90天,但必须通过代理商业银行实现向央行申请。违反此项规定的出口商将不能领到下次出口需要的“出口表格”。对于有自由外汇的进口商,对外付款只要充分说明外汇来源和进口用途,就没有金额限制。对于没有自有外汇的进口商,可以通过代理行向央行拍卖市场竞购,也可以向商业银行购买。当然申请付款时必须出具进口文件和填写“外汇管制表”。

兰特共同货币区成员国纳米比亚对贸易的外汇管制包括:进口货款必须在货物装运后支付,可根据合同支付预付款;出口货款必须在货物装运后半年内收讫,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国外代理佣金可根据出口价格的一定比例支付;远期付汇条件一般为一年,根据需要可同商业银行协商。

尼日利亚进口商如需外汇,需向中央银行申请,待批准后委托尼日利亚商业银行代理从中央银行每星期两次的外汇拍卖市场竞买取得。从官方外汇市场购买到的外汇无需进一步的审批即可汇出境外。经批准的对外支付可以通过在尼日利亚开立的对外账户以任何可自由兑换货币结算。出口收入可采用任何一种可与奈拉自由兑换的外币或某种规定的货币结算,并存入出口收入账户。

尼日利亚的出口商在经过装船前检查后合法出口获得的外汇收入,可以自由支配使用。进口商则可以通过特许交易商购汇从国外购买合法商品,并接受目的地检查。尼日利亚《外汇法(外汇监测管理和有关杂项规定)》要求所有的交易必须提供足够的相关文件,法令不允许笼统不具体的交易和无关联无文件支持的交易。5000美元及其以上外汇输入需申报。5000美元及其以上的等值外汇须填写申报表,但申报表仅是为了统计目的。

在坦桑尼亚进行大宗贸易,相关贸易公司只要向银行递交申请并获得批准,就可以在结算时凭单据按当时市场价格兑换和汇出美元。对投资或工程承包项目,坦桑尼亚政府保证可以通过经批准的商业银行无条件地自由兑换货币。

2.劳务收支的外汇管制规定

劳务收支主要包括:商品的运输费、保险费和其他附属费用;旅游者在该国停留期间为本人或他人购买的商品和劳务;投资收入,包括经营直接投资企业的利润收入和参股投资者所得的股息收入;其他商品和劳务收支。此外,使领馆人员工资等开支,本国居民在国外的财产收入,商品进出口以外的商业销售、专业服务和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如贷款的利息,版权及许可证费,乘客保险等非商品保险等,也包括在劳务费用项目中。

摩洛哥对于外国投资收入的转汇出境与个人收入转汇出境分别做出了规定。经认证的银行可以为境外投资者的下述几种主要形式的收益提供资金返程业务,包括:在摩洛哥公司的股息或利润分成;企业董事会董事车马费;外国公司在摩洛哥分公司实现的利润;租赁收入;合同贷款利息。这项一般授权没有时间限制或额度限制,但外国投资者要从所投资的摩洛哥公司撤回收益,需要满足条件:在该公司设立之初,外国投资者作为发起投资人以摩洛哥货币投资该公司。该投资所需的摩洛哥货币可以通过向摩洛哥中央银行购买,也可以通过已有的摩洛哥货币账户或可兑换迪拉姆的账户直接支付。初始投资还需采用规定的形式。外国投资者还需要及时以相关途径向银行和所涉及的摩洛哥公司提供所需的文件和信息。投资收益在交纳了摩洛哥有关税款后即可汇出,无金额和时间上的限制。作为储备用的未加分配利润可以并入到以后的利润中分配并汇往国外。在汇出收益时,摩洛哥企业应向银行提交以下文件:汇出股息、利润分成,须提供:(1)企业财务年度盈亏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等有关文件,文件须有税务部门盖章;(2)股东大会关于企业经营状况及利润、股息分配的会议记录;(3)在国外的外国国籍或摩洛哥国籍的董事和股东名单,包括他们的身份、国籍、地址、每人持有的股票数,以及他们应得到的分成金额;汇出车马费,须提供在国外的外国国籍或摩洛哥国籍的董事名单,包括他们的身份、地址、付给每人的毛、净金额以及董事会关于车马费支付的决议记录;汇出外国公司在摩洛哥的分公司实现的经营利润,须提供企业财务年度盈亏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等有关文件,文件须有税务部门盖章;汇出租赁收入,须提供租赁收入及交纳税款的明细账,并附上租赁合同及纳税证明;汇出贷款本金和利息,须提供按贷款合同偿还贷款及支付利息的银行证明。

对于个人收入汇出,则规定法律规定的受益人可将其在摩洛哥所获得的利润、工资、薪金、退休金、报酬等收入的节余部分汇出境外。收入节余转账金额的计算方式为:在公共或私人部门工作的雇员,其工资、奖金等收入扣除应纳税款、退休基金和社会保险后,允许其将所得净收入的50%汇出境外;退休人员,其退休金在纳税后可将其税后收入的50%汇出境外;其他职业人员,允许其在纳税后将其净收入的50%汇出境外。雇员和退休人员可按月或几个月集中办理。其他人员在每年年终向税务部门纳税后办理转汇,可一次或多次汇出。办理转汇时,法律规定公共部门雇员提供其工作单位出具的、经会计人员签署意见的工资证明,包括受益人和雇主名称、完税后的每月工资数额,或提供由财政部拨款信息处出具的收入单据。私人部门雇员提供由雇主出具并签字的工资证明,包括受益人和雇主名称、完税后的每月工资;雇主须对该证明的内容及对国家税务和劳动部门负责。出具任何假证明将按外汇管理条例予以惩处。退休人员提供退休金证明。自由职业者提供税务部门征收所得税文件,包括收入总额和征税额及已纳税税单。

塞拉利昂对于非居民在塞拉利昂境内通过合法商业活动或交易获取的如红利收入、一般性净收入和其他投资收入(版税、房租等)等利润汇出没有限制,也无需通知塞拉利昂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经授权的经纪人)可以为非居民向中国支付和转账利润,但必须提供能证明汇款是用于汇出(投资)利润的文件或报表。对于国际机构、组织、外国非政府组织的非居民雇员,商业银行可以将他们不超过工资部分的报酬汇出。对于其他非居民,商业银行可以按上述方式支付,但须提供有效的工作许可和报酬支付协议。商业银行或经授权的经纪人可以为塞拉利昂境内合法的营业性项目或交易依据贷款协议向外国的经常性国际账户支付和转账贷款利息,不受任何限制。但也需要提供通过商业银行或贷款汇入收据等证明性文件或有效的进口文件、海关对物资的估价证明、注明应支付利息数额]的利息支付表和信贷协议。商业银行可以为个人或企业向海外的保险公司支付保金。但须由可为同级别商业行为承保的一家当地保险公司(同意)在保单上的签字,并提供海外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的请求。为个人和企业向海外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汇款须直接付给该保险公司或机构。特许权使用或根据技术服务协定所获报酬的汇款限制在净销售额的1~5%,管理服务报酬汇款限制在公司税前利润的2~5%,管理服务报酬在经营开始的3~5年内无预期利润时其汇款可限定在净销售额的1~2%,咨询报酬汇款可达到项目费用的20%,咨询项目须是技术含量较高且本土公司无能力达到。

在尼日利亚投资的外国投资企业一般不能开设美元账户。在尼日利亚投资的外国人须从授权交易商那里获取《资本输入证书》和《资本入境证明》,然后可享有将外汇汇出境外的资格,汇出境外的外汇可包括:投资产生的股利和利润(税后)、外国贷款的还款、投资的售出或清算所获得的收入。外国居民可允许100%的汇回纳税后的所得作为个人家庭汇款,但汇款前需向银行出示收入证明和纳税证明。尼日利亚对于居民和非居民涉及无形交易和经常转移的外汇支付,在向银行提交证明材料、填写规定表格后即可办理,通常单笔交易不超过5000美元,如商务旅游限额(Business Travel Allowance,BTA)、个人旅游限额(Personal Travel Allowance,PTA)、国外学习费用、国外医疗费用、信用卡支付、寿险费用支付等。

坦桑尼亚可以自由汇入和汇出的项目包括:投资和经营所得的净利润和红利;按照投资法登记的技术转让协议所发生的版税和费用;经营企业出售或清算所得的汇款(除去全部税收和其他债务人之外的净收入)或投资所得的利息;坦桑尼亚企业外籍人士的报酬和其他津贴,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合法收入,同时利润汇出不用交税。2008年《外汇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外币兑换所不得为出境旅行的坦桑尼亚居民兑换超过等值于10000美金的外汇。

喀麦隆观光旅行外汇限额为400万非郎,商务旅行外汇限额为1000万非郎,公务出差外汇限额为400万非郎,医疗旅行外汇限额为500万非郎,出于上述各种原因购买外汇都应提供相应的材料。与雇主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外籍劳工将其部分工资汇出,需提供有效护照复印件、经过公证的有效居住证复印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有关月份的工资单、纳税申报单。

3.单方面转移款项的外汇管制规定

主要包括移民转移款项、侨民汇款,政府无偿援助、赠款,政府向国际组织缴纳的行政费用等。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一般禁止个人和企业携带、托带或邮寄黄金、白金或白银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数量。对于该国现钞的输入,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往往实行登记制度,规定输入的限额并要求用于指定用途。对于该国现钞的输出则由外汇管制机构进行审批,规定相应的限额。不允许货币自由兑换的国家禁止该国现钞输出。

在尼日利亚,根据《外汇法(外汇监测管理和有关杂项规定)》第12条规定,携带不超过5000美金或等值于5000美金的外币入境的个人,无需在口岸申报。携带超过5000美金或等值于5000美金的外币入境或离境的个人,需要在口岸申报。第14条规定,尼日利亚本国货币禁止输入和输出,但尼日利亚居民从国外旅行返回本国时可持有最多不超过1000奈拉用于及时的本国结算。所有尼日利亚居民可在外汇市场为个人旅行补助购买外汇。尼日利亚海外出生的儿童或持有外国出生证的尼日利亚裔儿童也可获得同样的地位。已注册的公司可购买商务旅行补助外汇。《外汇法(外汇监测管理和有关杂项规定)》第21条规定,输入外汇金额超过10000美元现金并存入授权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账户的个人,只能从该账户提取现金。尼日利亚人和个人不得以外汇购买和购置土地、股票、股权债券、各种形式的可议付的金融工具和汽车。

南非对居民的资本移出有相应的规定。南非居民如果要定居在其他国家,在移民前需要向授权经销商作出资本转移申请。移民携带的现金限额同旅行可携带的限额相同,资本限额个人不得超过400万兰特,家庭限额不得超过800万兰特。对个人财产、家具和汽车等动产的转移要在200万兰特保险价值以内。

(二)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放弃,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资本项目下发生的外汇就叫资本项目外汇。相对于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无论是实行宽松外汇管制政策的国家,还是实行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对资本项目的要求会更严格,限制会更多。

尼日利亚《外汇法(外汇监测管理和有关杂项规定)》第15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投资尼日利亚企业或证券,需通过授权经销商使用电汇、支票或其他可转让票据,根据本法在市场中兑换成奈拉后再进行投资。授权经销商在收到款项后24小时内给投资人颁发资本进口证明,投资人在收到证明后48小时内需向中央银行申报该信息。用外国货币投资尼日利亚企业,需要通过授权经销商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提供保证,保证资金的无条件可转让性。

塞拉利昂境内人员和机构未经央行许可,不得从事用外汇支付或兑换的有价证券的买卖。境内人员如需储存其持有的外汇股票、奖券、息票、权益证书、存款证明等有价证券,必须到有经营权的银行储存。

喀麦隆对资本项目的管制包括:银行是负责审核和执行不需要经过审批而只需到喀麦隆财政部备案的贷款和借款的唯一授权机构,包括总额不超过1亿非郎的所有交易,以及银行内部的操作。对于直接投资,如投资金额低于1亿非郎,需向统计部门申报,相关资金的转移可由经授权的中介方自由操作;如投资金额超过1亿非郎,需向财政部申报,除非直接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其未分配利润的再投资。另外,资金转移还需得到财政部的批准。一般来说,有价证券包括证券年金、债券、股票、基金股份和利润股份、所有能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以及代表上述证券的所有证书。另外,还包括息票、股息、认购权以及股票具有的其他权利。在中部非洲经货共同体发行、经营、宣传和出售总额超过1000万非郎的外国有价证券时,需要提前得到财政部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