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中国企业投资非洲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总体风险评价
非商业风险,又称政治风险,是指东道国由于受到政治、法律、社会等方面的不稳定因素的影响而对外国投资者造成的风险。我国在非洲的投资者由于对当地的特殊国情以及与投资、贸易、金融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加之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存在着政局不稳定、经济社会矛盾尖锐、战乱频发等不良因素,因此有必要做好充分准备,防范在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非商业风险。从跨国投资的实践来看,存在较为广泛的风险包括战争及内乱风险、外汇禁兑风险、征收和国有化风险等。
总体上看,非洲的经济投资环境随着非洲国家一系列投资环境改善措施有了显著的好转,投资的风险在下降,但非洲仍然属于投资高风险地区,这一事实不容忽视。美国风险评估公司Control Risk在2000年所做的风险评估报告中也认为非洲某些国家的投资风险非常高,甚至被列入“避免进入的地区名单”(No-Go-Areas)。但南非、纳米比亚、加纳、赞比亚等国的投资风险都在下降,投资者对这些国家的兴趣日益提升[8]。在基于对非洲投资风险进行广泛了解的基础上合理选择投资目的地和投资项目,可以帮助投资者有效地规避相关风险,常见的风险如下文所述。
二、战争及内乱风险
过去,非洲国家的普遍的状况是经济落后、民众贫苦、政治动荡。经过非洲国家自身的不断努力以及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非洲的总体局势已经大为稳定,但近几年来局部地区不稳定的状况时有发生,目前仍然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较大影响。例如,埃及从2010年开始便不断发生大规模的暴动,至今局势仍未完全稳定。南北苏丹分裂,将非洲最大的国家一分为二,南苏丹的独立使苏丹丧失了近四分之三的石油资源,南北分治并未终结两国之间的冲突,边境上的武装冲突频频发生,短期之内解决的可能性较小。
令人欣慰的是,在联合国和国际社会的不懈努力之下,非洲大陆一些长期受到战乱影响的国家也相继结束了武装冲突,走上了和平治国的道路,如卢旺达、利比里亚、安哥拉、布隆迪、科特迪瓦、乌干达等国都开始了探寻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进程。在非洲大陆已经形成了摒弃武力、寻求和平的政体形势,这也是一个可喜的变化[9]。
通常在失业率居高不下,国内贫富差距较大、政治上高度集权的国家,发生战争与内乱风险的可能性较大[10]。但战争和内乱风险一般不是由东道国政府直接针对投资者所实施的行为,故无法准确预测,也难以通过适当的机制加以防范。目前仅能通过投资担保的方式减轻可能因为战争及内乱风险而受到的损失。同时,我国与非洲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议当中大多都规定了投资者因为战争及内乱风险而遭受损失时,东道国政府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和最惠国待遇等问题。除此之外,投资者谨慎选择投资目的地才是防范战争及内乱风险的有效方法。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东道国政府限制投资者对其在东道国内的投资及收益的汇兑与转移。资产的流动性实际上是资产的变现能力。一般来说,流动性风险是与投资相关的国际公约重点防范的风险,我国与非洲国家签署的多数双边投资协定当中也规定了东道国应当保证投资者自由汇兑和转移其投资及收益,但是东道国仍然可能依据其国内的金融法律法规实施一定的外汇管制。出于吸引投资的需要,非洲国家对于外汇汇入往往不加限制,而对于外汇汇出则可能根据自身需要设置某些限制性条件。例如,外汇汇入中非共和国时可以采用账户至账户的直接汇进方式,而汇出则需要有目的国的发票或发货单,且必须通过银行汇兑,而银行则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或委托金,并代收19%的TVA税金,出境时随身携带的现金的数量也有限制,但具体的数额由各机场决定。但在乌干达,则全面实现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的外汇自由流动,无论是汇进或汇出都不设限制,除银行收取少许手续费外,政府不再对外汇流动征税,而外国人携带现金出入境也无限额,且无需申报。
此外,与人民币一样,非洲很多国家的货币在兑换方面仍然有一些限制,因而需要借助欧元或美元为中介进行兑换。例如中非、喀麦隆、加蓬、乍得等国家通行中非法郎,但中非法郎与人民币不可直接兑换,其与欧元的汇率固定,一欧元约可兑换656中非法郎,而与美元的汇率变动则比较大,因此投资者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兑换币种,以便能够减少在兑换过程中因汇率变动而发生的损失。
四、征收与国有化风险
国有化是指将私人财产收归国家所有的行为。一般而言,东道国出于公共目的将私人财产进行征收的权力是得到承认的,但东道国也应当支付一定金额来补偿所有者,补偿标准通常为“适当、合理”的标准,往往远低于市场价格,可能对被征收人造成严重损失。虽然对私人财产进行征收和国有化是东道国的权力,但是由于国有化风险是外国投资者最为忌惮的一种非商业风险,频繁地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实施国有化和征收会严重地打击外国投资者的积极性,这对于急需外国投资以加快本国建设的非洲各国来说非常不利。此外,非洲国家在历史上曾频繁地使用征收和国有化的工具。由于非洲国家获得独立的时间较晚,20世纪六十到七十年代是非洲殖民地独立运动的高潮,大多数非洲国家痛恨殖民主义,对于外国资本,尤其是前殖民主义国家的资本和跨国公司存有戒心,所以往往对外资采取排斥的政策。为了推动和保护本国工业体系的建立,非洲国家对当时处于其国内的外国资本进行了大规模的征收和国有化,使得外国投资者蒙受了巨大损失。非洲国家所采取的排斥政策使得外国投资者不敢进入非洲投资,导致大部分非洲国家长期缺乏资金,民族工业也因为无法得到资金而发展缓慢,建立本国工业体系的目的因此无法实现。
鉴于上述历史教训,几乎非洲各国都将私有财产的保护提升到了宪法地位,在宪法(通常是在基本权利部分)中将私有财产作为一种不可侵犯的权利加以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免除了资本被国有化和征收的风险,各国仍然保留了征收的权力,只是对该项权力的实施进行了一系列限制,例如国有化和征收需要由议会通过的法律加以规定,并且政府必须支付一定数量的赔偿金,国有化和征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歧视等。各国规范征收和国有化行为的立法模式通常为宪法的总体规定加上单行法的具体性规定。例如《尼日利亚宪法》第44条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动产以及不动产利益不可以被强制占有。在此基础之上,《尼日利亚鼓励投资委员会令》第25条第1款再次明确规定,任何企业不得被联邦政府征用或国有化,拥有全部或部分企业资本的任何个人在法律上也不得被强迫将资本转移给另一人。
可以看出,如果仅从法律规定层面上来看,非洲国家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是达到了国际水平的。但由于非洲国家腐败问题令人担忧,政府效率低下,立法确立的规定并不能在实践当中得到严格的执行。
此外,国有化和征收的风险也与不同的行业有关。非洲国家矿产资源丰富,由于曾经遭受西方殖民者长期的掠夺,因此非洲各国对于关系国家命脉的采矿和原油开采等行业采取了一些限制外国资本进入的措施,当外国资本进入这些行业后,也面临比其他行业更大的被征收风险。
关于赔偿或补偿标准的问题,各国法律的规定也有较大的差异。总体趋势是,较发达的国家采取的赔偿(补偿)标准更有利于被征收人,而较不发达的国家赔偿(补偿)额则较低。例如,南非是非洲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较大,南非《宪法》第25条规定了补偿的方式、数额和时间都必须“公平合理”,尼日利亚对于补偿的基本要求则是“充分合理”,相较之下,加纳的补偿标准略低,仅要求“公平适当”的赔偿。但无论采取何种标准,赔偿(补偿)金的数额都远低于财产的市场价值,而目前为止,国际社会尚无有效机制防范此种风险。
五、治安风险
许多非洲国家族群和宗教情况复杂,由此而产生的冲突对社会治安造成了颇为严重的影响。例如,乌干达境内就有“上帝抵抗运动”和“联合民主力量”等极端的恐怖组织。由于乌干达政府近来的打击,“上帝抵抗运动”在乌干达境内的势力已经基本被清剿,但该组织却窜逃至周边国家,给中非共和国东部的治安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在一些非洲国家,政府的控制能力有限,对于远离首都的偏远地区无法实施有效管理,但通常首都地区的治安环境基本良好,这也是投资者在机构选址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而另外一些非洲国家虽然没有内乱,国内有长期稳定的和平环境,但诸如偷盗、抢劫等治安问题多发,外国人在当地更易成为受袭击的目标。在贫富分化较大、政府管理不力的地区,治安问题尤为严重。南非的例子在这方面较为典型,任职于约翰内斯堡的企业发展中心的顾问杰夫·麦卡锡在其《透视南非:下一个十年》中就曾经表示,居高不下的犯罪率已经妨碍了国家经济增长[11]。而加纳的刑事犯罪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北部地区及东部与多哥交界地区仍存在不稳定因素,地区冲突、难民滋事和夜间持枪抢劫现象时有发生。
尤其应当注意的是,非洲国家的民主政治普遍还十分不成熟,国民的民主素质仍然有待提高,因选举而引发的治安冲突常有发生。以坦桑尼亚为例,该国自独立以来政局长期稳定,治安状况在非洲诸国当中首屈一指。但即便如此,选举前后各政党之间仍然会发生小规模的冲突,但此类冲突一般不会超过政府的掌控范围。此外,政府对于枪支等武器的管控力度也与社会治安状况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坦桑尼亚近年来随着小型武器的流入,犯罪率有上升的趋势,偷盗、抢劫等犯罪时有发生。尤其要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华人到非洲投资越来越多,针对华人的暴力犯罪也呈现上升态势,津巴布韦中央警察局成立了中国科,专门协调解决针对中国人发生的各类案件。
六、腐败风险
相比前面几种风险类型,法律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可能较小、较为隐形,但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非洲国家存在着严重的腐败问题,政府官员的素质也很令人担忧,非洲国家的国内法律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得到严格执行和遵守也是一个值得担忧的问题。根据透明国际组织(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针对全球177个国家和地区发布的2013年度全球清廉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许多非洲国家的排名状况仍非常靠后。
表2-6 非洲十国清廉指数及排名[12]
以排名最为靠后的苏丹为例,在苏丹,解决纠纷耗时较长,且成本较高。根据世界银行2012年公布的数据,在苏丹通过诉讼解决商业合同纠纷平均要经过53个程序,耗时810天,索赔成本几乎达到合同标的额的20%。从提出申请仲裁到执行仲裁大约需要25周的时间(不包括上诉的时间),执行一项外国仲裁需要大约19周的时间。此外苏丹并未签署1958年《纽约公约》,因此外国投资者在苏丹利用法律手段解决投资争议存在着较大难度。
总之,我国企业在非洲面临的政治风险是复杂而多变的,政治风险的各种因素总是互相交织在一起形成相互作用,对我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然而风险是可以控制的,这一方面与企业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行为有巨大的关系,另一方面与投资东道国及国际社会的投资风险保障和化解机制的建设也有重要的关系。因此,为了防范政治风险,需要对东道国的投资保障制度、国际社会的投资保障机制,以及东道国和母国共同达成的投资协议进行研究。
[1]莫世健主编:《国际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9页。
[2]卢泽芳:“非洲国家投资法的优劣势分析”,湘潭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3]颜伦纲:“投资准入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4]卢泽芳:“非洲国家投资法的优劣势分析”,湘潭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5]颜伦纲:“投资准入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6]江小娟:“投资鼓励措施与吸引外资问题探讨”,载《现代乡镇》2003年第4期。
[7]杨蒴:“经济开发区外商直接投资促进体系创新研究”,武汉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
[8]陆家为:“非洲贸易与风险管理”,载《科技与产业》2005年第6期。
[9]法迪卢:“中国企业非洲投资风险分析与评价”,天津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10]倪迎红:“我国对非洲投资的风险和法律对策”,载《国际贸易》2012年第5期。
[11]石渝:“南非治安调查报告”,载《世界知识》2006年第5期。
[12]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 2013,http://cpi.transparency.org/2013-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