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登记离婚后的纠纷处理
1.登记离婚后,双方还会发生纠纷吗?
【律师解答】无论判决离婚还是登记离婚,离婚后均可因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与债务负担等再次发生纠纷。双方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登记离婚后可能还会发生以下纠纷。
(1)协议离婚后,因债务承担产生的纠纷;
(2)协议离婚后,因户口迁移产生的纠纷;
(3)协议离婚后,因抚养权变化引起的纠纷;
(4)协议离婚后,因子女探望权引起的纠纷;
(5)协议离婚后,因抚养费数额变化引起的纠纷;
(6)协议离婚后,因原购房屋贷款人变更引起的纠纷;
(7)协议离婚后,前后有几份签过字的离婚协议书,引起诉讼纠纷;
(8)协议离婚后,离婚协议书内容约定不明,离婚后分割财产时,产生纠纷;
(9)离婚协议中,没有将共同财产完全写入,离婚后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产生纠纷;
(10)离婚协议中,约定“其他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一方起诉要求分割新发现财产。
2.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时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方能否向法院起诉?
【律师解答】可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能否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
【律师解答】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特别提醒】虽然可以起诉,但应当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而且这一年的时间是不变的,不像诉讼时效一样会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4.协议离婚时双方已就对外债务达成协议,协议离婚后,债权人能否向协议离婚的双方主张权利?
【律师解答】离婚协议是离婚的男女双方就离婚及其有关问题达成一致,离婚协议的效力只约束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对登记离婚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离婚协议中关于对外共同债务的划分,对债权人无约束力,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特别提醒】如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债务分割,债权人知道并同意的,则不能向离婚协议中非承担该债务的一方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5.协议离婚后,债权人向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律师解答】协议离婚后,债权人向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特别提醒】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已实际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并不是只有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等,而且进行追偿的依据必须是离婚协议中或法院的法律文书中明确此债务在离婚时已分割给对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6.协议离婚时,一方已将共同所有的房屋在协议中赠与子女或归子女和对方共同所有,登记离婚后,所赠与的房屋没有办理转移登记,赠与方可否起诉撤销?
【律师解答】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赠与合同中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赠与的房屋没有办理转移登记,也就是房屋产权没有转移,对此赠与人有权提起撤销诉讼。
【特别提醒】如果离婚协议经过公证,其中关于房屋赠与行为是不能撤销的,另外,有权可以申请撤销,也不等于判决一律予以撤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7.在双方离婚协议中,为了保障对子女抚养费的给付,能否设定由第三人为子女抚养费给付方进行担保?
【律师解答】离婚协议中第三人为抚养费给付设定担保不违反法律规定时,能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更有利的经济保障,该担保系对财产(抚养费用)的担保,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应当允许。
【特别提醒】该离婚协议的效力可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该离婚协议效力时,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8.离婚证丢失或毁损的怎么办?
【律师解答】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
【法条链接】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9.当事人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如果离婚的当事人对离婚登记不服或认为离婚登记错误,能否向法院再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解答】不能,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离婚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的,在进行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已对双方离婚的意思表示进行过当面的审查,经过审查,双方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经登记发给双方离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从双方离婚登记并取得离婚证时起,双方就不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有法律效力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经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后的其中任何一方都不能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特别提醒】如一方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的离婚登记违法,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