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登记离婚的具体操作
1.登记离婚应当向哪个机关或部门提出?
【律师解答】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法条链接】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时需带什么证件?
【律师解答】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本人的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法条链接】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在什么情况下,须找律师代写“离婚协议书”?
【律师解答】离婚协议书涉及离婚及对子女抚养、探望等问题,特别是涉及对财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理,故其对离婚后双方的生活、工作有重要影响。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一定要慎重对待,必须认真制作。离婚中双方有时为了省事甚至是怕花钱,在网络上搜索离婚协议书的版本,孰不知,他人的离婚情况不一定就适合自己,离婚协议书一旦签订,如日后想反悔,想到法院起诉撤销的难度很大,建议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还是慎重而三思。
对一般的婚姻当事人而言,通常情况下双方法律知识有限,不清楚自己享有的权利,更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离婚时往往情绪波动较大,在达成离婚协议时常常感情用事,以至容易造成事后追悔的情况。疏忽和遗漏以及单纯追求快点离婚,可能会给双方日后生活埋下不稳定因素,甚至事后追悔莫及以至诉讼到法院,为避免日后的纠纷,建议双方在达成离婚协议前或协商过程中,尽量了解相关知识,并向专业律师或者有关专业人员咨询,必要的时候请专业律师帮助双方起草离婚协议书。
4.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是否都应予以受理?
【律师解答】不一定,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主要是看双方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和要求,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法条链接】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5.结婚证上结婚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与身份证上的记载不一致或姓名同音而不同字,民政婚姻登记机关能否受理并给予登记离婚?
【律师解答】一般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结婚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身份证或户口簿上记载有差异的离婚登记申请,包括姓名同音不同字的情况。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离婚登记,会告知当事人补充证明材料或向法院起诉。
【特别提醒】如果结婚证上结婚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身份证、户口簿上的记载不一样时,而婚姻当事人又不想上法院起诉离婚,可以到户籍登记的公安机关申请对户籍登记项目进行变更,然后持变更后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再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
【法条链接】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
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6.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户口簿中的婚姻状况记载的是“未婚”,此时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
【律师解答】现实中确实存在这种情况,如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户口簿中记载的婚姻状况是“已婚”,或者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户口簿中的婚姻状况是“未婚”等,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的婚姻登记机关会不受理当事人的结婚或离婚申请。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如果当事人不想到法院通过诉讼离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最保险的途径是到公安机关变更户口簿中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记载,然后再持变更后的户口簿去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
【特别提醒】在申请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会要求申请人对其婚姻状况填写一个“声明”,按民政部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法条链接】
参见本节问题5【法条链接】的内容。
7.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登记后,再让当事人来领离婚证吗?
【律师解答】不可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条链接】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8.结婚证因遗失或毁灭而不能提供,能否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律师解答】可以。按规定,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结婚证,但实践中,常有一方或双方结婚证因各种原因毁灭、遗失等不能提供的情况发生。申请离婚登记时,如果一方不能提供结婚证,可根据另一方的结婚证确定其婚姻关系,并进行离婚登记。如果双方均不能提供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说明原结婚证灭失原因并对因不能提供结婚证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法条链接】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