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疑难解答与实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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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管辖权异议

1.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律师解答】管辖权异议是指被告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从而向受理案件的法院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行为。

2.对起诉或已受理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怎么办?

【律师解答】在原告起诉离婚时,法院受理案件的部门如发现案件不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则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可裁定不予受理。如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发现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受案法院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特别提醒】如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离婚案件被告人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

【律师解答】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异议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受案法院对已受理的离婚案件没有管辖权。被告可以举证其在受案法院管辖以外地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如劳动合同书、暂住证、居委会或当地派出所居住证明、单位工作证明等。

【特别提醒】实践中许多被告并不是按这个时间提交答辩的,多数是在开庭时才提交,甚至不提交书面的答辩状。如果不涉及提出管辖权还可以,但如果对管辖有异议,则需注意:一定要在答辩期间内向受案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如何对待和处理?

【律师解答】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是被告的一项法定权利,程序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在民事诉讼中,首先要保障程序的公正,既然法律赋予了被告在答辩期间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也在答辩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那么受理案件的法院就有义务对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所以被告在提交答辩期间既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应当先审查其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只有在前一个程序性问题得到解决后,才能进入下一个程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5.离婚案件虽不属于受案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虽不属于受案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案件由受诉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但如受案法院对案件的受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就离婚案件而言,基本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来管辖,而且离婚案件不存在专属管辖的问题,所以离婚案件一方起诉时,虽案件不属该人民法院管辖,但该人民法院已受理,被告在答辩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实际进行了应诉,即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离婚、子女如何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如何分割和承担等。此时可视为受案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特别提醒】这里“应诉答辩”是指: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如对是否同意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提出意见和要求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6.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经审查认为成立的,应当怎么办?

【律师解答】原告起诉后,被告接到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和诉讼告知书等材料后,对受理本案的法院提出异议,受案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如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法院应当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参见本节问题3中【法条链接】的内容。

7.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原告能否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吗?

【律师解答】可以。撤诉,是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一种诉讼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不损害对方及他人权利,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和保障。司法实践中,受案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往往先向原告说明,并动员原告撤诉,指导和告知原告去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如原告坚持不撤诉,则法院再作出管辖权异议成立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的裁定。

【特别提醒】撤诉虽是原告所享有的一种诉讼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需经受案法院审查,如同意,则应裁定准予撤诉。如不同意,则可以不准撤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8.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怎么办?

【律师解答】受案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则需用裁定的形式告知当事人(一般是被告)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上一级法院对本案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