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专项指导
1.对起诉离婚应当具备条件的指导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对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即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离婚案件,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中的男方或女方,他人虽然可以代理婚姻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但他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对婚姻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如父母对子女的婚姻不满,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出子女的离婚诉讼。对离婚案件而言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必须是与其成立婚姻的相对人。
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有明确的被告”,即要求被告确定、明确,别人拿过诉状一看就知道告的是谁。但对离婚案件的被告,只能是与原告存在婚姻关系的配偶一方。实践中,有时对方身份证或户籍登记上记载姓名与结婚证上的姓名不完全一致,但能够确定为同一人,起诉时以身份证或户籍登记上的姓名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9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离婚案件的具体诉讼请求即起诉者向法院起诉时要求法院干什么。一般来说,离婚诉讼必须有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诉讼请求,除此之外,在双方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还可能包括要求子女归谁抚养及抚养费用给付的请求。在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对外债权债务的情况下,也应该包括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及债权或对外共同债务分担的请求。如果存在婚姻法第64条情形时,起诉一方在起诉时,也应当明确请求被告对原告进行赔偿;如果存在离婚时被告应当对原告进行一次性经济帮助的情况并请求,也应当写明。另外,在诉讼请求中最后也可以写明诉讼费用负担的请求。当然,诉讼费用是由法院依职权确定由哪一方承担或分担,也可以不写。
关于事实与理由,主要是要求原告起诉时阐明与其诉讼请求相对应的事实,如要求离婚,应当说明双方何时相识、相处情况,双方何时登记结婚,生育子女时间、数量,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的事实,主张财产分割的应当说明共同财产范围、数量、状况等。同时有对外债权、债务等也应当说清发生的时间、对象、原因、数额等。对要求损害赔偿的,要说明对方存在婚姻法第46条情形。对要求一次性经济帮助的,要说明存在一次性经济帮助的情形。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即原告起诉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范围,即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或人身纠纷,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探望权等纠纷均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另外,原告起符合原告就被告的规定或者存在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情形,也就是受案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同时,还要求不存在民事诉讼法124条第1款第7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和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2.对撰写离婚起诉状的指导
离婚起诉状是启动离婚诉讼程序的必要法律文书,离婚起诉状与其他民事诉状的区别主要是在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方面。
离婚案件的诉讼请求也是因案而异,但总的包括以下方面:
(1)请求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依法确定婚生子(或长女、次子、次女等子女)的抚养关系及抚养费用;或者明确提出:“婚生×子(女)归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用或婚生×子(女)归被告自行抚养”或“婚生×子(女)归被告抚养,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用。”
(3)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4)由被告给付原告一次性经济帮助××元;
(5)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元;
(6)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六项诉讼请求根据具体的案情,可以有选择的确定。
对于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主要根据诉讼请求简单扼要的写明相应的事实,如双方结婚及生育子女情况,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的表现、离婚原因、能否和好;双方现有财产及债权、债务等。
起诉状是书面提起离婚诉讼的必备材料,虽只是提起诉讼的作用,但不能缺少必要的项目和基本要求,特别是诉讼请求的种类必须齐全。诉讼请求是原告起诉要求法院解决什么事。按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主要是围绕着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的,法院不能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外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起诉中陈述的事实可能有真有假,证据也可以在起诉后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但诉讼请求不能随便增加或变更,变更或追加诉讼请求,一般要求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同时还应向对方送达并给予新答辩期限等。原告可能因超期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等法院不予支持,既便是在合理的期限内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也需重新给对方以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等。
3.对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指导
离婚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其起诉应当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要告谁,就向被告那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的双方的户口登记在一起,也在一起生活,这样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结婚后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而双方户籍不在一起,即一方没有将户口落入到共同生活一方,这时起诉离婚,应当向共同生活的地方基层法院起诉离婚。
如果双方户籍未登记在一起,也不在一起生活,则起诉的一方,要到被告那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因工作生活需要均在户籍所在地以外连续居住1年以上,起诉时向双方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起诉就可以。
如果双方均在户籍所在地以外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双方不在一起生活的,起诉时向被告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起诉。
4.离婚起诉应注意的事项
起诉是主张离婚一方向有关人民法院主张诉权的一种行为,也是离婚案件的开始。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向法院要求解决的问题是否归法院管辖。不是什么纠纷都归法院管,所以起诉的受案法院要有管辖权。请求离婚、增加子女抚养费用、变更抚养关系、分割婚姻存续期间遗漏未分割的财产等均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当事人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而户籍登记、变更、迁移等就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2)要求解决的问题归法院管,但是,是归哪个法院管?也就是受诉法院要对起诉的案件有管辖权。民事案件一般的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大多数离婚案件原告与被告住所地一致,特殊情况下,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的情形,根据其规定,是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均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起诉时,原告是否有诉权限制的情况。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无权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能再次起诉等。
(4)诉讼请求要明确、具体、全面,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等,应当在举证期间内提出。
(5)应当在准备起诉前收集好有关证据。
(6)需要保全证据或财产保全,应当在起诉时向立案庭或起诉后向承办案件的法官及时提出。
5.对离婚案件被告答辩的指导
答辩是案件被告人在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及相关诉讼手续后,针对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和主张的事实进行答复和抗辩的一种诉讼行为。答辩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一般法院在送起诉状时,同时送达给被告有关应诉材料,如空白答辩状纸、诉讼权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其中就要求被告在接到起诉状后15天提出答辩,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答辩时最好用书面形式进行答辩,这样便于法庭和对方全面了解和掌握答辩人对原告起诉的意见和抗辩理由。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答辩时,要把握有针对性和依据性的原则,答辩应针对起诉的主张和诉讼请求进行。无论原告起诉状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均没有必要采用人身攻击和漫骂、侮辱等过激的言行。
答辩时,要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所主张的事实进行答辩,如原告提出离婚,答辩时可以明确表明是否同意离婚,如不同意离婚,就重点说明和陈述不离婚的理由,其中心论证双方有感情基础,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双方婚姻状况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离婚的条件等等。如同意离婚或附加条件的离婚,也要把原因说清楚,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可以对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及对外共同债权债务阐明观点。自己要求抚养子女的,就着重说明自己抚养子女的优越性,自己抚养子女比对方抚养更有利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对财产和债权债务先分清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以及婚后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在此基础上再表明进行分割的意见和理由。
被告如认为法院受理本案有异议,要求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一定要在答辩期间内向法院提出。
如同意离婚,且存在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或一次经济帮助以及返还彩礼的,也要在答辩状中明确提出来。
答辩要为调解留有余地。离婚案件调解是必须的,调解可能贯穿诉讼的全过程,能调解的,尽量通过调解解决。如同意调解,则事先准备好调解的方案,在书写答辩状时,考虑是否同意调解的因素,要为调解留有余地。
对于离婚的答辩,被告可以先准备一个书面的答辩意见,但根据目前法律规定,答辩不是必须在接到起诉书后15天内提交,一般的都是在开庭前或庭审中提交,这样可以根据案件变化做适当的调整,毕竟诉讼的双方在地位和请求上是相对立的,绝大多数诉讼的原、被告是没有共同利益的,没有防范的进行诉讼,只适用于遵守和尊重法律并讲诚信的人。
6.对财产保全的指导
由于离婚不仅涉及人身关系的解除,同时还涉及双方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在离婚时,一方或双方隐匿、转移财产,虚设债务,是常见的事。为防止离婚时对方隐匿、转移、侵吞共同财产,最常见的保护手段就是诉讼保全,如在起诉前发现且情况紧急,则可以立即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对方企图隐匿、转移的财产进行保全,要求法院对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以保障自己对共有财产的应有权利不受侵吞和侵犯。如对方隐匿、转移财产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则在诉讼过程中,可随时申请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采取财产保全,可以是诉前,也可以是诉讼中,它的主要作用是防止对方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维护自己一方的财产权益。
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要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自然情况,申请要求的事项,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和理由,明确财产名称、数量、状况、存放地点等,同时要明确为此财产保全所提供担保措施,后附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等。
申请财产保全,其保全范围只限于与离婚案件有关的财产,如双方共同存款、一方名下的股权、股票,登记的车辆、房屋等。
无论是诉前还是诉中的保全,基本上都需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时,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车辆、房屋等实物。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后,申请人按要求提供担保,人民法院要在48小时内对要求保全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要通知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及有关人员及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