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疑难解答与实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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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送达与答辩

1.什么是送达?送达有无时间限制?

【律师解答】送达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将原告的起诉状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送给被告,或者法院将传票、判决书、裁定书等送给案件当事人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第128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第136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159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2.送达都可以采取那些方式?

【律师解答】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3.什么是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什么要求?其送达日期如何确定?

【律师解答】直接送达就是人民法院将起诉状、答辩状、开庭传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件直接送给受送达人本人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民事诉讼送达方式中主要和首选的方式,诉讼中能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的,不应选择其他方式送达。

送达离婚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及与其同住成年家属、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特别提醒】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立案后,法院的送达人员给当事人打电话,让当事人到法院指定的场所来取送达的诉讼文书,或者说是在法院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未禁止,但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确认该种送达方式,同时还规定,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4.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吗?当事人拒绝怎么办?

【律师解答】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特别提醒】法院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与当事人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时,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时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当事人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拒绝签署送达回证,视为送达,其要求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而法院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显然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的地方对当事人进行送达比当事人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的要求多了一个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5.离婚案件中在什么情况下采取留置方式送达?留置送达有什么要求?

【律师解答】留置送达是受送达人或者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的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将送达的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留置送达时,由于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此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特别提醒】留置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及其同住成年亲属以及向法人及其他组织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实践中有的被告外出,其同住成年家属也与其无法联系,或被告出走下落不明等,则不能对原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适用留置送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6.所有的法律文书都可以采用留置的方式进行送达吗?

【律师解答】不是,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7.什么是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有什么要求?其送达日期如何确定?

【律师解答】委托送达是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将送达的诉讼文书委托其他人民法院对受送达人进行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特别提醒】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10日内代为送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8.离婚案件中在什么情况下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有什么要求?其送达日期如何确定?

【律师解答】邮寄送达是将诉讼文书用邮件的方式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都是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邮寄送达的,要由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注明收到日期。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特别提醒】现在有的法院都不采用直接送达方式,而是立案庭负责送达,送达都采用特快专递的形式,由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将法律文书以快递件的方式送给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4]13号)

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条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七条 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

第八条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第十条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收人应当当场核对邮件内容。签收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当场向邮政机构的投递员提出,由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邮件后的三日内将该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并以书面方式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我院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9.对军人以及被监禁和被采取了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如何送达?

【律师解答】离婚案件中如受送达人是军人的,可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是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10.诉讼文书交有关单位转交的,如何确定送达日期?

【律师解答】诉讼文书交有关单位转交的,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11.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吗?其送达日期如何确定?

【律师解答】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电子送达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定的一种新的送达形式。即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讯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这里“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特别提醒】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讯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是有前提的,即:“经受送达人同意”,而且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送达,既便受送达人同意,也不能采用这种方式送达。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12.在什么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其送达日期如何确定?它有什么要求?

【律师解答】在离婚诉讼中,如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方式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无论受送达人是否看到公告,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特别提醒】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特别是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13.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怎么办?

【律师解答】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特别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7号批复,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7号

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请示我院。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14.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无法确定其他当事人住信息,怎么办?

【律师解答】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法条链接】

参见本节问题13【法条链接】的内容。

15.什么是答辩?

【律师解答】答辩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程序,是基于民事权利平等原则的要求,在原告起诉或上诉人上诉后,在法律的期限内或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内,针对原告起诉或上诉所作的答复、对抗与论辩。对被告或被上诉的被告来说,答辩是一项权利,被告或被上诉人的答辩权也可称之为抗辩权,是与原告的起诉权及上诉人的上诉权相对应的权利,是我国民事诉讼以辩论权为基础确立的辩论原则所赋予被告和被上诉人的权利,是被告或被上诉人所享有的辩论权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即被告有权针对原告的起诉或上诉人的上诉,提出自己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诉讼请求、证据、适用法律或上诉主张、上诉请求、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的权利。对法院来讲,被告或被上诉人答辩也是一项诉讼义务,被原告上诉的被告也有义务向法院说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及其对本案的意见与要求等。一般受理案件的法院,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时,在有关权利义务告知书中会明确告知被告在接到起诉书后多少时间内提交答辩状。

【特别提醒】答辩是离婚诉讼中被告或被上诉人的一种民事诉讼行为,它是基于被告或被上诉人所享有的辩论权而产生的,答辩的目的和作用主要是被告或被上诉人通过提出各种事实、主张、理由包括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反驳原告的请求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16.提出答辩状有明确期限限制吗?

【律师解答】对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中有关期限,有的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限属于法定期限。而有些期限,则法律授权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即通常我们所讲的指定期限。属于法定期限,受案法院是不能随意指定和变更的,民事诉讼法对被告提交答辩是有明确期限的,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所以被告提出答辩的期限属于法定期限,当事人和法院不得随意变更或另行指定。

【特别提醒】民事简易程序没有确定的答辩期,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17.被告在接到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后,未在15日内提出答辩,怎么办?

【律师解答】答辩是被告享有的一种对原告诉请进行抗辩的诉讼权利,这种权利是否行使,由权利人自行决定,针对原告起诉进行答辩的权利可以放弃,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法条链接】

参见本节问题16中的【法条链接】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