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疑难解答与实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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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诉讼保全

1.起诉前或起诉时发现一方企图隐匿、转移财产,应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一方准备起诉离婚前或准备起诉时,发现另一方掌控的共同财产如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股份等有被侵吞、隐匿、转移的可能,为避免诉讼结束时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此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在起诉前或起诉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怎样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律师解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对于离婚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只能是准备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时间应当是在起诉前。保全申请,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特别提醒】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故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是必须的,同时,申请人要在30日内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参见本节问题1【法条链接】的内容。

3.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迟迟不起诉可以么?

【律师解答】不可以。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法院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对他人财产采取的限制性措施,如果长时间不立案,仍对他人财产采取限制性措施,不利于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保护。为此,要求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特别提醒】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法院裁定诉前财产保全的,一定要在30天内起诉,否则,法院会解除其保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如果原告与被告及财产所在地不一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提出?

【律师解答】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均可以。

【法条链接】

参见本节问题1【法条链接】的内容。

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

【律师解答】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起诉,申请人起诉的,应当向对离婚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特别提醒】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规定: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199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0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4月25日起施行的法释[1998]5号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1款的批复”进一步明确:“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受诉人民法院。”2015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从2015年2月4日起实施,该解释对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当事人的起诉的规定并没有保留。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与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都是一致的,在不一致的情况下,向离婚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有明确法律依据,根据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0条的规定,也可以得出当事人可以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条 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

1998年4月25日 法释[1998]5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晋高法[1996]148号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受诉人民法院。

此复

6.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受理后应当怎样做?

【律师解答】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特别提醒】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第一百五十五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7.如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有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怎么办?

【律师解答】财产保全是依申请人申请而采取的强制性限制措施,这种对财产的强制性限制措施,客观上可能会给被申请人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对于法院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强制限制性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如申请人申请没有错误,则无须赔偿或补偿,如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有错误,则由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也是法律规定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的原因和理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8.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都有那些方式?

【律师解答】诉讼财产保全是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裁定。在离婚案件中,可能夫妻双方的共同存款或财产在一方的掌控之下,或掌控财产的一方有转移、隐匿、侵吞财产行为,另一方为保证财产分割的判决能顺利执行,可以依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特别提醒】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9.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是否必须提供担保?对担保数额有什么要求?

【律师解答】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关于离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特别提醒】人民法院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而诉讼财产保全,则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具体是否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由法院根据情况而定,但司法实践中,少有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10.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能否解除?

【律师解答】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规定了四种可以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的情况,除此以外,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是不能裁定解除的。由于离婚案件属于解除人身关系纠纷案件,虽离婚案件中包含财产纠纷,但财产分割不是独立的诉讼,故不能允许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特别提醒】保全措施虽不能解除,但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11.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怎么办?

【律师解答】无论诉前保全,还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送达保全裁定书,当事人特别是被申请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特别提醒】如果案外利害关系人对保全不服,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复议,但复议只限一次,且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2.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如何交纳费用?

【律师解答】无论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中的保全,申请人均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法院交纳费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