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疑难解答与实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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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离婚的起诉与答辩

第一节 起诉

1.什么是诉讼离婚?

【律师解答】诉讼离婚就是婚姻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或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从而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诉讼离婚必须是婚姻中的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离婚诉讼是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一种,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它必须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

2.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诉讼离婚?

【律师解答】诉讼离婚作为离婚的一种主要方式,只要婚姻当事人不能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

一般情况下,双方对是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其中任何一个方面达不成协议的,要求离婚的一方要想实现离婚的目的,就得通过诉讼途径离婚。但是有时虽然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达成了协议,但由于其申请不符合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要求而不能通过登记的方式离婚,如一方身份证上的名字与结婚证上的名字不一致。还有虽然双方对各个方面都达成一致,但双方或一方不愿意通过登记的方式离婚,这些情况下就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精神病人能否提出离婚?

【律师解答】精神病人从行为能力角度来说,可分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前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者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另外精神病人还有间歇性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可以凭自己的真实意思决定是否提起离婚诉讼,他人不得干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出离婚,应区别对待。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之初,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原因的,此时应当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提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前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丧失的原因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应当向那个法院起诉?

【律师解答】由于离婚案件及相应的抚养、财产分割等起诉都是公民之间的诉讼,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之间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按着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原告起诉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或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什么是公民的住所地?

【律师解答】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6.什么是公民的经常居住地?

【律师解答】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7.离婚诉讼原告是否必须都得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律师解答】公民之间提起诉讼时,原告就被告起诉是民事诉讼的一般性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对起诉的管辖民事诉讼法也作出了例外规定,即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情况是: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8.对正在服刑人员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

【律师解答】正在监狱服刑人员属于被监禁的人,按法律规定,应当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原告也被监禁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提醒】对在监狱服刑人员提起离婚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均明确: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也有的原告只要求离婚,子女也由自己抚养,而其住所地又距对方服刑地十分遥远,想到对方服刑地法院起诉。关于对在监狱服刑人员提起离婚诉讼,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确有不便诉讼和增加诉讼成本等缺陷,在此建议原告可先行向对方服刑所在地法院起诉,并事先尽量说服被告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这样在双方无争议的情况下,有的服刑地法院也能受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9.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另一方起诉离婚,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

【律师解答】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没有超过一年的,另一方起诉离婚,仍向对方住所地法院起诉。如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提醒】以一方离开住所地为限。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律师解答】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参见问题9【法条链接】的内容。

11.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被注销户籍的,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

【律师解答】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确定管辖。即: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2.一方起诉离婚,被告方的户籍迁出,但一直没有落户,这种情况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

【律师解答】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3.夫妻一方起诉离婚,但双方争议分割的房屋与双方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管辖范围内,这种情况应当向那个法院起诉?

【律师解答】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同时又涉及不动产分割,按民事起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但房屋分割争议属于不动产,按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在离婚诉讼中既包括请求离婚,也可能包括请求分割不动产,还可能包括子女抚养。就离婚诉讼而言,常常是离婚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合并之诉,在这些诉讼中,离婚之诉是主诉,而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是从诉,起诉时应以主诉确定管辖,对此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明确:即使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内容的,也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夫妻双方一方为军人,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解答】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

第二条 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第四条 军事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但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15.夫妻双方均为军人,一方起诉离婚,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军事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军人都包括哪些人?

【律师解答】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特别提醒】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正式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参照军人确定管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正式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参照军人确定管辖。

17.法律对婚姻当事人起诉离婚有无限制?

【律师解答】离婚起诉权是婚姻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绝对的和无限制的。就离婚诉讼而言,不是婚姻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时间都可以随意的提起离婚诉讼,法律对离婚诉讼的起诉也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这主要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在这期间如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特别提醒】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限制起诉的是男方,女方如起诉不在此限制之内。另外,虽存在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的情况,但男方起诉,而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起诉的,也不在限制之范围内。如有证据证明女方怀孕系与他人通奸所致等,男方也可以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

如果存在限制起诉的情况,既便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诉讼中发现起诉的一方没有诉权,也应裁定驳回起诉,这既浪费时间和金钱又达不到诉讼的目的,当事人不要抱侥幸心理隐瞒事实向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五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18.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受六个月的限制?

【律师解答】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的6个月期限的限制。这里法律限制的是第一次提起离婚的原告一方的诉权,如被告在6个月内起诉,相对其行使起诉权来说是第一次起诉,不应受到限制。如果被告在6个月内起诉,也说明法律规定给予6个月的恢复期失去意义,感情需要双方共同的建立与维护,所以法律没有也不可能限制被告在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参见本节问题17中【法条链接】的内容。

19.男方在女方哺乳期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依法驳回或男方撤回起诉,在超过一年的哺乳期后男方起诉,此时是否受法院驳回起诉或撤回起诉后6个月的时间限制?

【律师解答】不受先前法院驳回起诉或撤诉时间的限制。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款第7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里指起诉方有合法的起诉权的情况下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而男方在女方哺乳期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驳回男方起诉,是不涉及实体权利处理的程序性问题,此时男方被法院判决驳回起诉或自行撤回起诉,是因为男方没有诉权,不涉及离婚的实体问题,既然男方起诉时没有诉权,待其拥有诉权后,自然可以起诉,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故因无诉权而被驳回起诉或撤诉的离婚案件,在当事人享有起诉权后,可以再起诉,不受先前因无诉权而被驳回起诉或撤回起诉的时间限制。

【特别提醒】男方在没有诉权的情况下起诉,且法院已受理,男方最好不要自行撤回起诉,可要求法院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因离婚诉讼,原告撤回起诉,可能是男方没有诉权,也可能是双方自行和解,抑或是经法院调解和好,如因双方自行和好或经法院调解和好撤诉的,则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受6个月的限制,故男方因没有诉权而起诉的,最好由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否则,再次起诉时,就很难说明或证明是因什么原因撤诉的,为了减少麻烦和证明的难度,最好由法院作出书面驳回起诉裁定,以便能证明被驳回系没有诉权,待有诉权或符合起诉条件时,可及时起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20.提起离婚诉讼应当提交哪些起诉材料?

【律师解答】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交:(1)起诉状及其副本;(2)证明双方婚姻关系的证件或材料,如法院判决书、结婚证、婚姻关系登录证明等:(3)还应当提供原告身份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公安机关的人口登记材料等。其他有关子女、财产、债权债务等证据材料可以在起诉后,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1.对提起离婚诉讼的起诉状有什么要求?

【律师解答】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2.书写起诉状有困难,能否口头起诉?

【律师解答】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特别提醒】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可以口头起诉,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都要求起诉的原告提供起诉状及相关的起诉材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3.自己不能亲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能否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讼诉?

【律师解答】离婚诉讼也是民事诉讼的一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起诉属于民事诉讼的启动阶段,自己不能亲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有权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特别提醒】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只限于下列人员:(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一般只限于律师、法律工作者和近亲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24.委托近亲属作为代理人代理离婚诉讼,其近亲属有什么限制?都什么人属于近亲属?

【律师解答】近亲属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对于近亲属的范围主要是指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25.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起诉要求,法院是否当时就受理并立案?

【律师解答】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但也不等于原告“告”人民法院就“立”和“理”。自2015年5月1日起,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再审及国家赔偿等案件的立案由原来的“立案审查制”变更为“立案登记制”,一般的离婚案件,起诉离婚的当事人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7日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特别提醒】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二、登记立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登记立案程序

(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四)严格执行立案标准。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26.离婚案件能否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律师解答】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协议选择法院管辖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而且选择管辖法院时,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与级别管辖的规定。离婚案件属于身份关系诉讼,故不能由双方协议确定法院管辖。

【特别提醒】离婚后因财产发生争议的,双方可约定诉讼管辖的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27.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是否可以?

【律师解答】可以。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28.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能否仅以对方与她(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对方违反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规定,向法院起诉?

【律师解答】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是婚姻当事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对方违反该条为由向法院起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9.按民俗举行婚礼和同居生活并生育了子女,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能否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解答】按民俗举行结婚典礼和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如果双方同居生活符合事实婚姻,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双方不符合事实婚姻,则不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0.解除同居关系能否向法院起诉?

【律师解答】一般情况下不能向法院起诉。同居的男女之间不产生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法律不保护这种社会关系,故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

【特别提醒】虽然婚姻法没有禁止没有配偶者之间同居,但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非法同居关系,同样不受法律保护,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会侵犯到有配偶者有合法婚姻关系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受理同居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是一般性原则,为了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一方的权益,法院对起诉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关系的诉讼还是网开一面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作了特殊性保留,即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1.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不能向法院起诉,那么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发生纠纷怎么办?

【律师解答】当事人因同居发生纠纷,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2.起诉离婚能否将“第三者”列为第三人进行起诉?

【律师解答】不能。因为离婚诉讼是解决存在婚姻关系双方的婚姻问题,有的离婚虽是因为对方有第三者造成的,尤其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样更使一些因第三者而破裂的婚姻当事人认为第三者有责任对因其插足导致的离婚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一起把对方和第三者告上法庭。对于这种情况,虽受害的婚姻当事人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法律程序的确立是有特定规则的,我们不能绝对的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利而损害婚姻关系以外的人的权利,民事诉讼是按其法律关系确定的,第三者插足只是婚姻当事人感情破裂的条件或原因,婚姻外的第三人不能承担婚姻当事人婚姻破裂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正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第1款明确的排除了在离婚诉讼中可将第三者列为损害赔偿的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33.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律师解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等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34.诉讼费用都包括什么内容?离婚案件的诉讼费交纳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离婚案件的受理费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按件收取的,不同的地方法院收取的标准不一,但均在50元至300元范围内,有的法院为减少退费的麻烦,对离婚案件先按简易程序立案,减半收取诉讼费,如案件有变化,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则通知原告补交诉讼费用。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法条链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35.对特别困难的当事人交不起诉讼费怎么办?

【律师解答】对特别困难的当事人交不起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持困难证明(孤寡老人、未成年人、残疾证、低保证、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等)向法院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经法院审查符合减、缓、免交诉讼费用条件的,可以在起诉时减、缓、免交诉讼费用。

【法条链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36.什么情况下可以免交诉讼费用?

【律师解答】可以免交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必有是属于绝对贫困的人,是无力交纳。具体条件和范围可参见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5条的规定。

【法条链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37.什么情况下可以减交诉讼费用?

【律师解答】可以减交诉讼费用的人,是属于相对困难的人群,本人虽贫困,但能交纳部分诉讼费用。其条件和范围可参见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6条的规定。

【法条链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38.什么情况下可以缓交诉讼费用?

【律师解答】当事人因暂时经济困难,不能立即交纳诉讼费,此时,可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具体可以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况,可参见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7条的规定。

【法条链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39.诉讼费的交纳有无期限限制?不预交诉讼费用有什么后果?

【律师解答】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或诉讼费用,其交纳的期限一般在提起诉讼、提出反诉、提出上诉的七日内交纳。诉讼中的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法条链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40.离婚诉讼时法院只处理了婚姻问题,双方离婚后,一方就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分割另行向法院起诉,应当按离婚案件标准还是按财产案件标准收费?

【律师解答】从表面形式上看,离婚后,就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单独向法院起诉,是属于财产纠纷,但双方所分割的财产的属性却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案件与单独的财产纠纷案件制订了不同的收费标准。从收费标准上看,按婚姻财产分割收费明显低于按一般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既然条例对婚姻财产分割单独规定了收费标准,应当按其规定执行。但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方请求分割的是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且当时在离婚诉讼中已要求分割,而法院未予处理,现请求分割原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涉及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3年9月10日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过一个批复,即《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立他字第10号),该批复虽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前依据原《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作出,但在认定收费的性质上是一致的,也肯定了对离婚后一方请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收费按婚姻案件涉及财产收费标准执行。该批复目前没有被废止,对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收费具有约束力,有关当事人可以依据该批复主张按婚姻涉及财产的收费标准交纳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