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注解与配套(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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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注解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它一般始于劳动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之时,在实践中,它是表现劳动关系稳定性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称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具体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现实中,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对比较常见。这种合同适应性比较强,用工相对灵活,也有利于劳动者的合理流动。同时,对于希望继续留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也会激发潜能,提高绩效水平。但是,这种合同也有不利的一面,即劳动者不容易建立归属感,用人单位劳动者队伍相对不稳定。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资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有效期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大多适用于管理人员、从事技术性较强、工龄达到一定年限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劳动法》第20条和《劳动合同法》第14条分别规定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是保证劳动者工作相对稳定,防止用人单位只用劳动者的最佳年龄,一旦年长力衰就让劳动者离职的不公平现象发生。但是,这种合同期限也有不利的一面,容易使劳动者没有就业的压力,从而容易产生不思进取的懒惰思想。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配套

《劳动合同法》第13-15条;《劳动法》第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