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注解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中的“招用”不能理解为招收录用,而应当理解为招收和使用,就其时间界限而言,不仅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而且还包括劳动合同订立后的运行过程。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对个人证件的合法扣押,只限于法定的有扣押权的特定机关,且扣押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定的程序。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个人证件的扣押,则属于非法扣押。在这里,居民身份证以外的“其他证件”,是指证明个人特定身份、资格或权利的个人证件,实践中有学历证、学位证、从业资格证、暂住证、边防证、计划生育证等。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里的“担保”,既包括物的担保,也包括人的担保(如由第三人作保);既包括正规形式的担保,也包括变相形式的担保(如扣发工资)。这里的“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以担保以外的名义(如风险金、服装费等)出于强迫或诱导劳动者缔结或维持劳动关系的目的向劳动者收取货币或其他财物。值得注意的是,出于实行岗位责任制、职工民主管理、职工分享利润等的需要,在劳动者自愿的前提下向劳动者收取的股金等,只要不具有强使劳动者维持劳动关系的目的,可不包括其中。
应用
9.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或者要求提供担保的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本法第8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配套
《居民身份证法》第15、16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