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案例七 协议离婚后一方起诉请求对协议中已分割的房产进行确权的,以协议内容为准
——许某甲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许某甲与王某某曾系夫妻关系,2010年8月10日双方到济南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女儿许某乙,生于2006年11月25日,抚养权归许某甲,王某某不承担抚养费;二、全部财产归许某甲所有,全部债务由许某甲偿还。2015年10月12日许某甲要求王某某协助其办理房产证中的共有人更名手续,王某某拒不协助,故许某甲于2015年11月9日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协助其办理房产证中共有人的更名手续,同时许某甲要求房屋归其所有。王某某口头辩称,当时双方到民政局离婚时因为财产不能过户给孩子,所以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将财产写的归许某甲所有,但实际上约定的是我的那部分财产给女儿许某乙,因此女儿许某乙对争议房屋有50%的所有权。
案件焦点:口头承诺与离婚协议书不一致时以离婚协议内容为准。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王某某协助原告许某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案例评析
许某甲与王某某于2010年8月10日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持有的离婚协议书不仅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该协议书已在济南市民政局备案,所以对于该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性法院应予认可。并且该协议书已对财产作出分配,故对许某甲针对涉案房屋的请求法院不应另行作出裁决,而王某某也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协助许某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庭审中,王某某称自己应得房屋的份额归子女所有,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第一款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