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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离婚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的,离婚后一年内可以要求对方支付
——赵某诉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宋某与赵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并于1998年5月育有一女。2010年4月28日,赵某回家后发现宋某与其女下属兰某出轨,赵某十分生气,当即离家出走。宋某为挽回婚姻,找到赵某并向赵某写下保证书,承诺今后绝不再犯,赵某考虑到孩子决定原谅宋某。但事情没过多久赵某又再次发现宋某的出轨行为,赵某彻底绝望,并与宋某开始了分居生活。但考虑到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赵某一直没有与宋某办理离婚手续。直至孩子成年后,赵某与宋某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依法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三个月,赵某在街上无意中看见宋某与兰某走在一起,打听后才得知原来二人分居后宋某就一直与兰某一起生活,并以夫妻名义自居。赵某一气之下将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宋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案件焦点:离婚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的,离婚后是否可以再次起诉主张诉求。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宋某支付赵某5万元人民币作为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评析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