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因房产价格上涨导致的房屋交易纠纷
——王某与雷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王某与雷某在2016年3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雷某作为买方向卖方王某支付购房定金50万元,后因为房屋价格迅速增长,王某向雷某提出因家人不同意及买家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办理下来房屋贷款为由不卖此房屋,并同意退给雷某定金为由解除合同。但是就算定金退回来,雷某也不可能以同样的价格再买到合适的房子,雷某的妻子还在待孕,夫妻俩是卖掉之前的房子来买王某的房子,所以处境非常艰难。在多次和王某进行协商之下,王某仍然不同意,雷某在走投无路之下走上法律途径。
案件焦点
买家贷款时间是否按照约定履行,现在房屋价格猛涨,卖家有可能宁愿承担违约责任也不配合履行约定。
律师调解结果:在了解完整个事件之后,我们跟雷某共同梳理了一下整个买卖的经过,将其整理成时间表。并且将双方沟通的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都进行了严谨的整理,也和中介进行了沟通,争得了中介的支持。同时把相关的法律依据和相似的判例都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在庭前调解阶段我们便给卖家王某施压,综合买家利益和诉讼风险的判断,我们给卖家两条路选择,要不双倍返还定金,要不就配合我们继续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在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协调之后,卖家最终选择继续配合买家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买家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能够在孩子出生之前住进了新房,对律师的努力也表示非常感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