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和律师说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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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争议和解解决

——吕某1与吕某3继承纠纷

基本案情

吕某1、吕某2是兄弟,吕某3是吕某2的儿子,2010年吕某1和吕某2的父亲吕某去世,后双方的母亲齐某居住在现在双方争议的房子中,并随吕某1一起生活。2016年吕某2去世,在吕某2去世2个月之后,吕某1希望对父母名下位于海淀区一套60平方米的房子进行继承分割,吕某3对吕某1提出的方案不予认可,并拿出了吕某去世之前写的遗嘱,遗嘱中吕某将该房屋留给了孙子吕某3,吕某1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在双方无法达到一致的情况下,吕某1委托律师帮助处理该纠纷。

案件焦点

诉讼中遗嘱是否真实有效为本案的焦点,且家庭纠纷有协商解决的可能性。

律师调解结果:对于吕某3提供的遗嘱,如果对其真实性不认可的话,只能走法律程序,对笔迹进行鉴定,但是要求提供的对比标本比较严格,很可能吕某1这边是提供不了的,这样对我们不利,故我们只能对现有的遗嘱瑕疵进行分析,因为遗嘱没有标注具体的书写时间,这就给我们谈判创造了条件,因为吕某在去世之前患有很长一段时间的老年痴呆症,故该遗嘱有可能是在吕某无自主意识的情况下书写的,再者我们做吕某1母亲的工作,因为齐某一直都是吕某1照顾,起初齐某也是因为心疼孙子,所以在他们产生争议的情况下,齐某并没有出面调解。后我们在亲情方面给齐某说明相关情况,争得了齐某方面的支持。最后三方开了家庭会议,我方吕某1不采取诉讼手段解决,三方共同签订分家协议,该争议房产一人一半,齐某配合其二人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而齐某对房产具有居住使用权,双方都必须尽心尽力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最终,三方对该解决的结果都很满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