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职业农民论:源于湖南省永州市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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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类型

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科学分类关系到对其认定管理的效率和培养扶持的精确性。自2012年农业部在全国实施多个试点进行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之后,现已涌现出多个新型职业农民的分类认定方法,具有代表性的是以下几种分类:《“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农科教发〔2017〕2号)提出将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永州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将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3种类型;武汉市东西湖区将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型、经营(管理)型和技术服务型3种类型;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司长曾一春将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大户、农村发展带头人和技能服务人才。可以看出,新型职业农民的分类主要依据生产型、经营型、技术型、服务型和管理型等划分。

现有的几种分类方法都具有科学性,但仍然存在着类型重叠、交叉的问题,不利于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与管理,存在进一步优化改进的空间。例如技能型和服务型人才的划分区别仅在于工作是服务于单个企业还是从事社会化服务,他们本质上均属于农业技术人员,有可能在取得证书后交换工作,因此,应归并为一种类型。此外,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主要是家庭农场的经营者,而一些农业龙头企业主和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已经脱离了生产活动,具有企业家的性质,因此也不应该被划分入生产经营型中,可以划分为另外一种新型职业农民的类型。例如武汉市东西湖区就将生产型和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分开,并将技术型和服务型合并为一种类型。

本书基于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及特征以及永州市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现状,将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型和技术服务型3种类型。其中生产经营型是新型职业农民的主体,是典型的职业农民,从永州市的实际来看,其也是新型职业农民群体中数量最多的部分。企业型和技术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是农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力量,是发展现代农业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生产经营型和企业型新型职业农民的区别在于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以家庭农场为基础,其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围绕其生产和销售展开的,整体规模小,且本人不脱离生产活动;而企业型农民本人脱离了生产活动,是现代化农业企业或农民合作社的专业运营者,具有强烈的企业家精神,对市场有着更为深刻的把握,是能够将农业事业做大做强。国际实践表明,农民的角色正在从“生产者”向“企业家”变化。现阶段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的数量要远远多于企业型和技术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但随着农业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也可以转化为企业型新型职业农民,而技术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的数量也会不断增加。

一、生产经营型

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家庭生产经营为基本单元,充分依靠农村社会化服务,开展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组织化生产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等。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多为家庭农场经营者,不脱离生产活动,是新型职业农民的主要依靠力量,是现代农业不可或缺的骨干农民。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能够有效地将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结合起来,通过种苗优选、技术设备更新实现规模化经营,并最终实现农业生产和销售方式现代化。

根据课题组调研的案例分析,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特征表现为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依托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效益可观、带动效应明显。

二、企业型

企业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从事农业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以专业化企业的方式运作农业产业的新型职业农民。一般来说,企业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各类农业企业或农民合作社的主要经营者。他们具备强烈的企业家精神,拥有充足的经济知识和市场经验,能够有效地组织和辅助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他们一般脱离直接的生产活动,更加注重对农业雇佣工人和生产经营过程的管理,积极利用各类政策发展农业组织,注重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

根据课题组调研的案例分析,企业型新型职业农民具有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强的带动效应、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现代化的经营能力等显著特征。

三、技术服务型

技术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具备某一农业领域的技术实践能力,专门从事某一方面生产技术服务的骨干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在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工作的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以及依靠技术独立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跨区作业农机手、专业化防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沼气工、农村经纪人、农村信息员及全科农技员等。无论是从事农业技术岗位工作还是进行农业社会化服务,都被称为技术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

在3种类型中,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掌握了现代化的生产和销售技术,能够良好经营家庭农场,还能够将自己的种养技术和销售渠道分享给贫困户,发挥帮贫带富作用。企业型新型职业农民以农业企业经营和管理为主,是农业规模化企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的主要管理者,富有组织管理经验和现代化经营理念。他们管理的企业和合作社超越了家庭农场的范畴,而采取了现代企业的管理和组织方式,他们本人实际上相当于现代企业中的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其主要的工作内容是经营和管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生产经营型和企业型新型职业农民都可能采取电商手段销售产品,是否使用互联网销售产品不应作为区分2种类型新型职业农民的标准。技术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是以从事农业技术服务为主,通过应用和传授农业技术进行农业服务。他们既可以通过签署劳动合同而受雇于企业和合作社,也可以独立从事短期的农业技术服务工作,是农业生产中的技术辅助人员。3种类型的新型职业农民相互配合、互为支撑,共同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实践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