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权利保护的三种规则
通过以上的正当理由确立了一项初始权利之后,就需要一定的法律规则来保护这项权利。如果不能得到法律规则的保护,权利将形同虚设。卡拉布雷西认为,保护权利的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三类: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转让规则。
在卡拉布雷西的理论框架中,财产规则主要用于保护私有财产权。所谓的私有财产权可以被视为一项受财产规则保护的权利。没有人可以从权利持有人那里获得对私有财产的权利,除非权利持有人愿意按照其主观上对该财产评估的价格出售该项权利。然而实际上,具有充分理由的公用事业,有权通过赔偿而占有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该项财产权利只受我们所谓的责任规则的保护:一个外部的、客观的价值标准用于促使该项权利由持有人向妨害人转移。最终,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根本不允许出售财产权,也就是说,我们有时使该项权利成为不可转让的。[1]
申而论之,财产规则适用于平等当事人之间的自由协商。我有一项私人财产,你如果想取得该项财产,你应当尊重我开出的价格。只有你同意并支付了我开出的价格,你才能获得该财产。这种对我的财产保护规则,就是卡拉布雷西所说的财产规则。在中国惯常的法律分类理论中,这样的财产规则大致可以对应于物权规则与合同规则的集合。物权规则是我对我的私有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规则。表面上看,物权规则就是财产规则,但是,这两种规则的实际指向并不一样。物权规则主要是指向我与物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财产规则虽然也强调我对物的权利,但是,财产规则的主要指向是我与你的关系。财产规则的法律含义是:如果你想取得我的物,你应当按照我对此物的定价,向我购买此物。所以,财产规则的指向,是我与你之间的关系。正是这种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让财产规则与合同规则形成了某种相似性,因为合同规则强调的也是合同双方主体之间的关系。
但是,财产规则与合同规则也有明显的区别。因为卡拉布雷西的财产规则侧重于保护我的私有财产,侧重于强调你要尊重我对财产的定价权,在财产规则中,我对财产的主观估价,居于压倒性的地位。你只有愿意尊重我对此物的主观估价,才能向我购买对于此物的所有权。但是,合同规则并不侧重于强调我的主观估价,当然也不侧重于强调你的主观估价。合同规则强调的是双方之间的合意。在合同规则中,我的意志与你的意志得到了平等的尊重,我对此物的主观估价与你对此物的主观估价得到了平等的尊重,合同规则并不偏向我与你之间的某一方。双方之间通过妥协达成合意,才是合同规则的重心所在。由此可见,对于卡拉布雷西的财产规则,并不能仅仅用物权规则(所有权规则)来解释,也不能仅仅用债权法中的合同规则来解释。财产规则立足于保护私有财产所有者的财产权利,高度尊重财产所有者的意志,财产所有者之外的其他人如果想要获得该财产,必须支付财产所有者主观确定的价格。
责任规则也是为了保护财产所有人的权利。既然财产规则也可以保护财产所有人的权利,为什么还需要责任规则呢?较之于财产规则,责任规则有什么特殊价值呢?按照卡拉布雷西的观点,单一的财产规则存在一个根本性的缺陷:它可能妨碍公共事业。譬如,我有一座房子,这是我的私人财产,但是,一条公路的修建需要拆迁我的房子。按照财产规则,这座市场价值只值十万元的房子,我的主观估价是一百万元。倘若公路建设公司不愿支付我提出的一百万元,我将拒绝拆迁该房子。这就是当代中国社会常见的“钉子户”。如果财产规则是唯一的法律规则,那么,任何“钉子户”都是合法而正当的。任何人,包括社会舆论,都不能对“钉子户”提出批评。在这种情况下,事先设计好的公路将无法修建。而且,不仅事先设计好的公路不能修建,任何公路都不能修建。因为修建一条公路,不可能不经过任何人的私有财产(私有土地、私有房产,及其他私有物)。这就意味着,按照财产规则,公共事业都可能受阻。正是考虑到这个问题,卡拉布雷西提出了责任规则。
在法理上,责任规则有三个要点:第一,有充足理由的公共事业的经营者,可以占有财产所有人的私有财产,实现该私有财产由所有人向公共事业经营者的转移。这里的关键是“充足理由”。公共事业的经营者可以占有他人的财产,但前提是要有充足的理由。但问题是,何谓“充足理由”?什么样的理由才可以称为“充足”?这是一个疑问。在国内法学理论中,“充足理由”常常表现为“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常常充当了占有他人私人财产的理由。正是由于公共利益的界限难以确定,导致了大量的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第二,公用事业经营者作为私有财产的妨害人与占有者,应当向私有财产所有人进行赔偿。因此,责任规则中的所谓“责任”,就是指这里的赔偿责任。在这里,赔偿是一种义务与责任。这就是说,共用事业的经营者要以经济赔偿作为前提条件,才能占有他人的私有财产。第三,赔偿的价格有一个外在的、客观的标准。这个标准可能来自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或者是一个社会公认的价格,或者是某个法律文件规定的价格,这个价格与私有财产所有人的主观估价无关,私有财产所有人的主观估价不影响赔偿的标准。
这样的责任规则与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则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从形式上看,责任规则更接近于我国的侵权行为规则。在我国的法学视野中,卡拉布雷西也主要是一个侵权法学领域的学者,或者说,卡拉布雷西的学术进路,主要也是从侵权法的角度切入的。[2]因此,卡拉布雷西的责任规则主要是一个侵权法规则。但是,卡拉布雷西的责任规则与我国学界研究的侵权责任法规则还是具有较大的差异。其一,我国的侵权法通常属于民法,侵权责任通常是一种民事责任,是一种私法上的责任。但是,卡拉布雷西的责任规则强调共用事业,强调在财产征用、征收中适用,显然并不是一种纯粹的民事责任,反而与我国的行政赔偿责任具有更多的相似性。不过,卡拉布雷西的法律规则论虽然立足于侵权法,但其理论旨趣并不限于私法,而是追求在各种部门法中的普遍适用。此外,卡拉布雷西所属的英美法系,并没有严格的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其二,责任规则适宜于公用事业经营者主动、故意、自觉地妨害、占有私有财产所有人的财产。譬如,一家河道清理公司为了防洪的需要而清理河道,妨害了私人所有的财产。这种情况,在卡拉布雷西的理论中,是适用责任规则的典型情况。但是,我国的侵权行为法并不强调这一点,我国侵权行为法中的侵权,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民法理论亦强调,“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3]。
在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之外,卡拉布雷西提出了一个不可转让规则。不可转让规则的实质是禁止出售某些权利,或者是禁止某些交易。不可转让规则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首先,是经济方面的理由。譬如,你是一个污染的制造者,你向我购买土地,用以兴建污染企业,我如果把土地卖给了你,其后果是这块土地周围的人都会受到损害。而且,由于搭便车的心理,没有谁会出面来制止我的出售土地的行为。这种情况下,我的出售土地的行为,将会损害土地周围的多数人。为了通过富有经济效率的方式制止我的有损他人的行为,可以制定一条制止转让规则:禁止我把土地出售给制造污染者。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则,潜在的受害者可能会花费更多的经济成本,才能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其次,是道德方面的理由。一个人自愿出售自己的肾脏,或者把自己卖身为奴隶,或者出售自己的婴儿,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可能都会实现自己的意愿,但是,这种情况的存在或大量存在,会降低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任何单独的个体都无法阻止买卖双方的行为,只有国家制定的禁止转让规则,能够阻止这样的交易。阻止这样的交易,会在社会道德方面产生收益。
最后,是家长主义的理由。卡拉布雷西所说的家长主义(paternalism),其实是我国法学理论中的法律父爱主义。法律父爱主义是在特定情况下,把当事人作为未成年人;既然是未成年人,他的财产转让行为当然会受到法律的禁止,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的禁止转让相当于家长对于未成年人的禁止与管制。譬如,一个人在醉酒的状态下,或者在精神失常的情况下,法律就禁止他签订合同转让财产。这种状况下的禁止转让,表面上是限制了当事人的权利,其实是法律对当事人的保护。而且,这样的保护是财产规则、责任规则无法替代的,因而是对财产规则、责任规则的补充。
注释
[1]卡拉布雷西,梅拉米德。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与性:一个权威的视角。明辉,译//徐爱国。哈佛法律评论:侵权法学精粹。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95。
[2]徐爱国。侵权法的经济学理论:一个思想史的札记。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6)。
[3]王利明。侵权行为概念之研究。法学家,2003(3)。